冷凝器的制造方法

文档序号:9146711阅读:364来源:国知局
冷凝器的制造方法
【技术领域】
[0001]本实用新型涉及一种冷凝器。
【背景技术】
[0002]现有的冷凝器温度高,真空度低,而且物料容易被吸进真空管中,导致生产效率低下或者发生故障。
【实用新型内容】
[0003]为解决上述技术问题,本实用新型提供了一种冷凝器。
[0004]为了实现上述目的,本实用新型采用如下技术方案。
[0005]冷凝器,包括冷凝器本体、支架、入口、出热口、出气口、液体进出管;所述冷凝器本体通过支架固定在精馏塔上方,入口与精馏塔连接,出热口连接中间罐,出气口通过气管连接真空栗,所述出气口处设置有挡板。
[0006]作为本实用新型的进一步改进,所述出热口通过回流比调节器连接中间罐,所述回流比调节器设有采集口、采样口、回塔口、出口和线圈套管;所述采集口连接出热口,回塔口连接精馏塔,出口连接中间罐。
[0007]所述回流比调节器上设有视窗。
[0008]本实用新型的有益效果是,在冷凝器出气口加挡板,可有效阻挡物料,减少物料随真空气管带走。
[0009]当然,实施本实用新型的任一产品并不一定需要同时达到以上所述的所有优点。
【附图说明】
[0010]图1是本实用新型整体结构示意图。
[0011]其中,1.冷凝器本体;2.支架;3.入口 ;4.出热口 ;5.出气口 ;6.回流比调节器;7.液体进出管;8.气管;9.挡板;10.采集口 ;11.采样口 ;12.回塔口 ;13.出口 ;14.线圈套管;15.视窗。
【具体实施方式】
[0012]下面将结合附图对本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进行清楚、完整地描述,显然,所描述的实施例是本实用新型一部分实施例,而不是全部的实施例。基于本实用新型中的实施例,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在没有做出创造性劳动前提下所获得的所有其他实施例,都属于本实用新型保护的范围。
[0013]在本实用新型的描述中,需要说明的是,术语“中心”、“上”、“下”、“左”、“右”、“竖直”、“水平”、“内”、“外”等指示的方位或位置关系为基于附图所示的方位或位置关系,仅是为了便于描述本实用新型和简化描述,而不是指示或暗示所指的装置或元件必须具有特定的方位、以特定的方位构造和操作,因此不能理解为对本实用新型的限制。此外,术语“第一”、“第二”、“第三”仅用于描述目的,而不能理解为指示或暗示相对重要性。
[0014]在本实用新型的描述中,需要说明的是,除非另有明确的规定和限定,术语“安装”、“相连”、“连接”应做广义理解,例如,可以是固定连接,也可以是可拆卸连接,或一体地连接;可以是机械连接,也可以是电连接;可以是直接相连,也可以通过中间媒介间接相连,可以是两个元件内部的连通。对于本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而言,可以具体情况理解上述术语在本实用新型中的具体含义。
[0015]如图1所示,本实施例的冷凝器,包括冷凝器本体1、支架2、入口 3、出热口 4、出气口 5、液体进出管7 ;所述冷凝器本体I通过支架2固定在精馏塔上方,入口 3与精馏塔连接,出热口 4通过回流比调节器6连接中间罐,出气口 5通过气管8连接真空栗,所述出气口 5处设置有挡板9。所述回流比调节器6设有采集口 10、采样口 11、回塔口 12、出口 13、线圈套管14和视窗15 ;所述采集口 10连接出热口 4,回塔口 12连接精馏塔,出口 13连接中间罐。
[0016]上述虽然结合附图对本实用新型的【具体实施方式】进行了描述,但并非对本实用新型保护范围的限制,所属领域技术人员应该明白,在本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不需要付出创造性劳动即可做出的各种修改或变形仍在本实用新型的保护范围以内。
【主权项】
1.冷凝器,其特征是,包括冷凝器本体、支架、入口、出热口、出气口、液体进出管;所述冷凝器本体通过支架固定在精馏塔上方,入口与精馏塔连接,出热口连接中间罐,出气口通过气管连接真空栗,所述出气口处设置有挡板。2.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冷凝器,其特征是,所述出热口通过回流比调节器连接中间罐,所述回流比调节器设有采集口、采样口、回塔口、出口和线圈套管;所述采集口连接出热口,回塔口连接精馏塔,出口连接中间罐。3.如权利要求2所述的冷凝器,其特征是,所述回流比调节器上设有视窗。
【专利摘要】本实用新型公开了一种冷凝器,包括冷凝器本体、支架、入口、出热口、出气口、液体进出管;所述冷凝器本体通过支架固定在精馏塔上方,入口与精馏塔连接,出热口连接中间罐,出气口通过气管连接真空泵,所述出气口处设置有挡板。本实用新型在冷凝器出气口加挡板,可有效阻挡物料,减少物料随真空气管带走。
【IPC分类】B01D3/32
【公开号】CN204815746
【申请号】CN201520599869
【发明人】高绪亮, 邱志荣, 张兆和, 任献维, 邱大鹏
【申请人】潍坊密恩化工有限公司
【公开日】2015年12月2日
【申请日】2015年8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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