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动交易装置的制造方法_5

文档序号:9826670阅读:来源:国知局
动作。另外,由于自锁按压件103f变形,形成于自锁按压件103f的钩挂机构109与第二自锁104m的钩挂部110之间的钩挂解除。这样,钩挂机构109对第二自锁104m的保持被解除,第二自锁104m由于自身重力向下方运动,从而进行自锁动作。由此,在自锁按压件103f受到外力作用时,第一自锁104k与第二自锁104m分别向上方和下方运动,从彼此不同的方向对保险柜10的柜门进行固定(锁闭)。
[0122]其中,在自锁按压件103f受到外力作用时,第一自锁104k的运动方向只要与第二自锁104m的运动方向彼此不同即可,不限于上方。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实际需要,酌情变更第一自锁104k、第二自锁104m、自锁按压件103f和钩挂机构109的位置关系,使得第一自锁104k的运动方向为横向、前后方向等彼此不同的方向。
[0123]另外,以上说明了自锁机构100具备第一自锁104k和第二自锁104m这两处自锁的结构。但是,本实施方式不限于此,可以根据实际需要进一步增加自锁的数量,从而设置三处以上的自锁。其中,例如可以结合第一、第二、第三、第四、第五实施方式的自锁机构以增加自锁的数量,也可以进一步增加钩挂机构或利用已有的钩挂机构109以设置与第一自锁104k连动的其他自锁。另外,进一步增加的自锁的运动方向可以与第一自锁104k或第二自锁104m中的某一个相同,也可以与第一自锁104k和第二自锁104m都不同。在进一步增加的自锁的运动方向与第一自锁104k或第二自锁104m都不同时,可以提供向三个以上的方向自锁的自锁机构100。
[0124]本实施方式的自动交易装置I由于保险柜10具有上述自锁机构100,与上述实施方式相同,能够对保险柜设置两处以上且两个方向以上的自锁。而且,能够抑制由于部件数量增加而引起的成本增加,同时避免无用的动作从而提高可靠性。
[0125]在本实施方式中,以上说明了第二自锁104m具备钩挂部110的例子,但第二自锁104m也可以不具备钩挂部,而是其主体与钩挂机构109进行钩挂从而被保持。
[0126]在本实施方式中,自锁按压件103f与钩挂机构109可以一体形成。例如,可以用厚金属板形成自锁按压件103f,并将厚金属板的端部弯曲形成L状,从而形成钩挂机构109。
[0127]以上说明的实施方式仅是本发明的具体例子,用于理解本发明,而不用于限定本发明的范围。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基于本发明的技术思想对各实施方式进行各种变形、组合和要素的合理省略,由此得到的方式也包括在本发明的范围内。
[0128]例如,在对自动交易装置的保险柜设置三处以上的自锁时,可以任意组合上述第一至第六实施方式的自锁机构。
[0129]例如,在上述第一至第六实施方式中,第二锁部通过弹簧的弹力及/或自身重力而进行自锁动作。但是,关于第二锁部进行自锁动作的动力,不限定于上述各实施方式所具体说明的方式,可以任意地转用或组合上述说明的方式,也可以使用其他适当的动力。
[0130]例如,在上述第一至第六实施方式中,第一锁部和一部分第二锁部由轴构成,通过轴的运动来进行自锁动作。关于第一锁部和第二锁部的结构,不限定于上述各实施方式所具体说明的方式,可以任意使用轴、金属板、板簧等各种方式。
[0131]例如,在上述第三至第六实施方式中,说明了连结部具有连杆机构、板簧机构、丝线机构、钩挂机构等具体例子。但是,关于连结部的结构,不限于上述实施方式所具体说明的方式,只要能够对第一锁部和第二锁部连动地进行控制,在受到外力作用时使第一锁部与第二锁部向彼此不同的方向运动即可。
[0132]例如,在本发明中,第一锁部、第二锁部等各锁部以及连结部等结构部件的材料不做限定,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和成本,选择适当的材料。
[0133]例如,在本发明中,第一锁部可以作为主自锁,第二锁部可以作为副自锁发挥作用。
[0134]例如,在本发明中,在连结部受到外力作用时,第一锁部和第二锁部等各锁部进行自锁动作的时机可以基本相同。或者,作为主自锁的第一锁部可以比第二锁部等其他锁部先进行自锁动作。其中,在各锁部进行自锁动作后,优选作为主锁部的第一锁部先与门闩接触而上锁。此时刻,第二锁部等其他自锁与门闩之间还留有空隙,并未接触而上锁。此后,在第一锁部更强地接触门闩时,第二锁部等其他自锁才与门闩接触。一般而言,作为主锁部的第一锁部设置得强度较强,而作为副锁部的第二锁部等其他锁部与第一锁部相比设置得强度较弱。通过如此设置第一锁部与其他锁部上锁的先后次序,能够既保证自动交易装置的防犯安全性,又防止自锁机构受到损坏。
[0135]例如,在本发明中,优选在连结部受到外力而各锁部上锁后,第一锁部、第二锁部等各锁部相互独立地动作。由此,在各锁部进行自锁动作之后,即使某锁部由于外部攻击而解除锁闭,其他锁部也能够继续保持上锁状态,从而更好地保证了自动交易装置的防犯安全性。其中,在上述第三实施方式以外的各实施方式中,已经实现了各锁部的独立动作。在第三实施方式中,通过如上所述将连杆机构的与各锁部的连结构造设为U形槽形状,也能够实现各锁部的独立动作。
[0136]例如,本发明的自锁按压件既可以固定在自动交易装置的保险柜的柜门一侧,也可以固定在保险柜的门锁主体一侧,不做限定。
[0137]例如,本发明的自动交易装置的保险柜的门锁主体既可以如上述实施方式那样向上方上锁,也可以向下方、横向等任意方向上锁。
[0138]例如,本发明的自动交易装置也可以对保险柜设置两个以上的门锁,并针对多个门锁分别设置上述自锁机构。由此,能够进一步提高自动交易装置的防犯安全性,并且抑制由于部件数量增加而弓I起的成本增加,同时避免无用的动作从而提高可靠性。
【主权项】
1.一种具备自锁机构的自动交易装置,其特征在于,该自锁机构具有: 第一锁部; 第二锁部;以及 连结部,对所述第一锁部和第二锁部连动地进行控制; 在所述连结部受到外力作用时,所述第一锁部与所述第二锁部向彼此不同的方向运动。2.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自动交易装置,其特征在于, 在所述连结部受到外力作用时,所述第二锁部向与所述第一锁部的运动方向相反的方向运动。3.如权利要求2所述的自动交易装置,其特征在于, 在所述连结部受到外力作用时,所述第二锁部通过自重向与所述第一锁部的运动方向相反的方向运动。4.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自动交易装置,其特征在于, 所述连结部具有连结所述第一锁部与所述第二锁部的连杆机构, 在所述连结部受到外力作用时,所述第二锁部通过所述连杆机构向与所述第一锁部的运动方向不同的方向运动。5.如权利要求4所述的自动交易装置,其特征在于, 所述连杆机构与所述第一锁部及/或所述第二锁部之间的连结构造设为U形槽形状。6.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自动交易装置,其特征在于, 所述连结部具有能够保持所述第二锁部的板簧机构, 在所述连结部受到外力作用时,所述板簧机构所受的按压被解除,所述第二锁部由此向与所述第一锁部的运动方向不同的方向运动。7.如权利要求6所述的自动交易装置,其特征在于, 所述板簧机构与所述第二锁部一体形成。8.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自动交易装置,其特征在于, 所述连结部具有保持所述第一锁部和第二锁部的丝线机构, 所述丝线机构,以所述第一锁部从第一方向经由该丝线机构向不同于所述第一方向的第二方向牵引所述第二锁部的方式,保持所述第一锁部和第二锁部, 在所述连结部受到外力作用时,所述第二锁部在所述丝线机构的保持下向与所述第一锁部的运动方向不同的方向运动。9.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自动交易装置,其特征在于, 所述连结部具有能够保持所述第二锁部的钩挂机构, 在所述连结部受到外力作用时,所述钩挂机构对所述第二锁部的保持被解除,所述第二锁部由此向与所述第一锁部的运动方向不同的方向运动。10.如权利要求1至9中任一项所述的自动交易装置,其特征在于, 所述自锁机构还具有第三锁部; 所述连结部对所述第一锁部、第二锁部和第三锁部连动地进行控制; 在所述连结部受到外力作用时,所述第一锁部、所述第二锁部和所述第三锁部至少向彼此不同的两个方向运动。11.如权利要求1至9中任一项所述的自动交易装置,其特征在于, 在所述连结部受到外力作用时,所述第一锁部与所述第二锁部同时开始运动,或者所述第一锁部比所述第二锁部先开始运动。12.如权利要求1至9中任一项所述的自动交易装置,其特征在于, 在所述连结部受到外力作用,所述第一锁部开始运动并上锁时,所述第二锁部尚未上锁。13.如权利要求1至9中任一项所述的自动交易装置,其特征在于, 在所述连结部受到外力作用,所述第一锁部和第二锁部上锁后,所述第一锁部与所述第二锁部相互独立地动作。14.如权利要求1至9中任一项所述的自动交易装置,其特征在于, 所述自动交易装置的保险柜具备多个柜锁,多个柜锁中的至少一个柜锁设置了所述自锁机构。
【专利摘要】本发明提供一种具备自锁机构的自动交易装置,其特征在于,该自锁机构具有:第一锁部;第二锁部;以及连结部,对所述第一锁部和第二锁部连动地进行控制;在所述连结部受到外力作用时,所述第一锁部与所述第二锁部向彼此不同的方向运动。根据本发明的自动交易装置,能够对自动交易装置的保险柜设置两处以上且两个方向以上的自锁,提高自动交易装置的防犯安全性,而且能够抑制由于部件数量增加而引起的成本增加,同时避免无用的动作从而提高可靠性。
【IPC分类】G07D11/00
【公开号】CN105590365
【申请号】CN201410657814
【发明人】鸟居直司, 杨根英
【申请人】日立金融设备系统(深圳)有限公司, 日立欧姆龙金融系统有限公司
【公开日】2016年5月18日
【申请日】2014年1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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