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调味粉料产品的制备方法与流程

文档序号:12073684阅读:603来源:国知局

本发明涉及调味品加工工艺,特别是涉及一种调味粉料产品的制备方法。



背景技术:

调味料,也称佐料,是指被用来少量加入其他食物中用来改善味道的食品成分。从调味料所添加的味道上分有酸、甜、苦、辣、咸、鲜,麻。添加的香气上有甜香、辛香、薄荷香、果香等。

由于工作生活节奏的不断加快,夫妻双方都是上班族的家庭用于做饭的时间越来越少。下班之后,如何在最快的时间内做出一顿营养美味可口的饭菜,成为家庭掌厨者们的一大愿望。另一方面,随着国外快餐连锁的大量涌入,中餐火锅等餐饮后厨化进程必须加快,而这些不同特征的餐饮业的发展则带动了各种类型的复合调味料的消费。

调味粉料产品是受人们青睐的复合调味料之一。然而现有调味粉料产品的加工工艺由于消毒以及冷却等工序各种参数设置问题,造成调味粉料产品存在不便储存,味道不鲜美等问题。



技术实现要素:

鉴于以上所述现有技术的缺点,本发明的目的在于提供一种调味粉料产品的制备方法,用于克服现有技术中存在的上述技术问题。

为实现上述目的及其他相关目的,本发明提供如下技术方案:

一种调味粉料产品的制备方法,至少包括如下步骤:

1)检查原料:原料包括粉末状原料和液状原料,粉末状原料主要包括食用盐、白砂糖、味精、鸡肉粉、玉米淀粉、呈味核苷酸二钠、5’-肌苷酸二钠和麦芽糊精;液状原料主要包括浓缩鸡汁和鸡油;

2)预处理:将粉末状原料装入不锈钢盘内,按照10kg/盘逐层放入烘箱内进行烘制,干燥时间应≥4小时,干燥温度控制在80-90℃;干燥结束后待原料冷却后进行复称重;食用盐干燥后应具有很高的流动性,水分≤0.2%;

3)筛选:首先检查三次元振动筛筛网的完整性,再开启振动筛以筛除干燥后的粉末状原料中颗粒和杂质;

4)调配:

首先根据配方按比例分别称取鸡肉粉、浓缩鸡汁、鸡油、玉米淀粉、呈味核苷酸二钠、5’-肌苷酸二钠、麦芽糊精,再把它们进行预混合;然后根据配方按比例分别称取味精、食用盐、白砂糖并放入混合机中进行搅拌混合,混合搅拌时间为25分钟,反复两次,直至搅拌均匀,制得的味粉料产品。

进一步地,粉末状原料的细度不大于100目。

如上所述,本发明的一种调味粉料产品的制备方法,具有以下有益效果:

采用上述方法制得的味粉料产品易保存,且味道鲜美。

具体实施方式

以下通过特定的具体实例说明本发明的实施方式,本领域技术人员可由本说明书所揭露的内容轻易地了解本发明的其他优点与功效。本发明还可以通过另外不同的具体实施方式加以实施或应用,本说明书中的各项细节也可以基于不同观点与应用,在没有背离本发明的精神下进行各种修饰或改变。

本发明提供一种调味粉料产品的制备方法,至少包括如下步骤:

1)检查原料:原料包括粉末状原料和液状原料,粉末状原料主要包括食用盐、白砂糖、味精、鸡肉粉、玉米淀粉、呈味核苷酸二钠、5’-肌苷酸二钠和麦芽糊精;液状原料主要包括浓缩鸡汁和鸡油;

2)预处理:将粉末状原料装入不锈钢盘内,按照10kg/盘逐层放入烘箱内进行烘制,干燥时间应≥4小时,干燥温度控制在80-90℃;干燥结束后待原料冷却后进行复称重;食用盐干燥后应具有很高的流动性,水分≤0.2%;

3)筛选:首先检查三次元振动筛筛网的完整性,再开启振动筛以筛除干燥后的粉末状原料中颗粒和杂质;优选地,粉末状原料的细度不大于100目;

4)调配:

首先根据配方按比例分别称取鸡肉粉、浓缩鸡汁、鸡油、玉米淀粉、呈味核苷酸二钠、5’-肌苷酸二钠、麦芽糊精,再把它们进行预混合;然后根据配方按比例分别称取味精、食用盐、白砂糖并放入混合机中进行搅拌混合,混合搅拌时间为25分钟,反复两次,直至搅拌均匀,制得的味粉料产品。

采用上述方法制得的味粉料产品易保存,且味道鲜美。味粉料产品适用于餐饮店和普通消费者。

味粉料产品的感官外观如下:

色泽:具有该产品应有的色泽、色泽均匀;

气味、滋味:具有该产品应有的香味、无异味;

组织形态:呈均匀粉末状;

杂质:无正常视力可见杂质;

味粉料产品的理化指标如下:

水分≤7.0g/100g

食盐(以NaCl计)≤60g/100g

呈味核苷酸二钠≥0.5g/100g

味粉料产品的微生物指标如下:

菌落总数≤10000cfu/g;

大肠菌群≤90MPN/100g;

致病菌(沙门氏菌、志贺氏菌、金黄色葡萄球菌)不得检出。

综上所述,采用本发明的一种调味粉料产品的制备方法制得的味粉料产品易保存,且味道鲜美。所以,本发明有效克服了现有技术中的种种缺点而具高度产业利用价值。

上述实施例仅例示性说明本发明的原理及其功效,而非用于限制本发明。任何熟悉此技术的人士皆可在不违背本发明的精神及范畴下,对上述实施例进行修饰或改变。因此,举凡所属技术领域中具有通常知识者在未脱离本发明所揭示的精神与技术思想下所完成的一切等效修饰或改变,仍应由本发明的权利要求所涵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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