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微型SC光纤活动连接器的制作方法

文档序号:14313484阅读:214来源:国知局

本实用新型属于通信光缆制造技术领域,特别涉及一种微型SC光纤活动连接器。



背景技术:

随着大容量机房和数据中心建设的不断深入发展,以及大容量、高数据传输设备的不断投入使用,对于高容量、高密度的配线设备也不断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传统的SC光纤活动连接器,主要为了配套外径为2.0mm、3.0mm光缆而设计的,很难满足客户高密度、小型化的需求;特别是在微型光缆(外径为1.2mm/1.5mm)的适配上,传统的光纤活动连接器不仅显得大而笨拙,而且还会影响到产品的机械性能,市场发展需要一种具有安装简单、施工快捷、设计紧凑、精度高、即插即用等特点微型SC光纤活动连接器。



技术实现要素:

本实用新型的目的是为解决以上问题,本实用新型提供一种微型SC光纤活动连接器。本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是通过以下实现的。

一种SC光纤活动连接器,包括尾管、压环、支持管、弹簧、插芯、白扣和耦合帽,其中支持管、弹簧、插芯、白扣均位于耦合帽内,压环和尾管的一端位于耦合帽内,尾管的另一端位于耦合帽外。

白扣的外壁与耦合帽的内壁卡接,支持管和插芯均位于白扣的内部,支持管的外壁与白扣的内壁卡接,白扣的内壁支持管的一侧设有突起的限位环,插芯包括尾柄、卡环和端头,其中端头的一端固接于尾柄端部的内壁,卡环套设于尾柄的外壁,尾柄伸入支持管内,卡环与限位环压接。

支持管的内壁设有限位结构,弹簧位于支持管的内部,其一端抵触于限位结构,另一端抵触于卡环,尾柄伸入弹簧内,使得插芯能够随着弹簧的收缩与支持管进行相对运动。

支持管的尾柄伸入端的相对端突出于白扣设置,压环固定于尾管的内部,尾管伸入耦合帽并套于相对端的外周,使得压环与相对端压接。

其中,支持管包括宽管段和窄管段,宽管段的内径大于窄管段的内径,宽管段和窄管段的衔接处形成台阶,台阶形成弹簧的限位结构。

其中,SC光纤活动连接器还包括防尘帽,防尘帽的开口端伸入白扣内并套于端头上。

本实用新型的SC光纤活动连接器结构简单,生产效率高,操作方便,整体尺寸比现有普通光纤活动连接器短1/3,特别适合高密度及小空间的配线场景下使用,可以节省配线空间。同时本产品不仅适用于微型光缆,而且还适用于2.0mm、3.0mm光缆,具有极大的兼容性。

附图说明

通过阅读下文优选实施方式的详细描述,各种其他的优点和益处对于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将变得清楚明了。附图仅用于示出优选实施方式的目的,而并不认为是对本实用新型的限制。而且在整个附图中,用相同的参考符号表示相同的部件。在附图中:

图1示出了根据本实用新型实施方式的SC光纤活动连接器的示意图。

具体实施方式

下面将参照附图更详细地描述本公开的示例性实施方式。虽然附图中显示了本公开的示例性实施方式,然而应当理解,可以以各种形式实现本公开而不应被这里阐述的实施方式所限制。相反,提供这些实施方式是为了能够更透彻地理解本公开,并且能够将本公开的范围完整的传达给本领域的技术人员。

如图1所示,一种SC光纤活动连接器,包括尾管1、压环2、支持管3、弹簧4、插芯5、白扣6和耦合帽7,其中支持管3、弹簧4、插芯5、白扣6均位于所述耦合帽7内,压环2和尾管1的一端位于耦合帽7内,尾管1的另一端位于耦合帽7外。

白扣6的外壁与耦合帽7的内壁卡接,支持管3和插芯5均位于白扣6的内部,支持管3的外壁与白扣6的内壁卡接,白扣6的内壁支持管3的一侧设有突起的限位环610,插芯5包括尾柄510、卡环520和端头530,其中端头530固接于尾柄510端部的内壁,卡环520套设于所述尾柄510端部的外壁,尾柄510伸入支持管3内,卡环520的一环形侧面与限位环610压接。

支持管3的内壁设有限位结构,弹簧4位于支持管3的内部,其一端抵触于限位结构,另一端抵触于卡环520的另一环形侧面,尾柄510伸入弹簧4内,使得插芯5能够随着弹簧4的收缩与支持管3进行相对运动。

支持管3的尾柄510伸入端的相对端突出于白扣6设置,压环2固定于尾管1的内部,尾管1伸入耦合帽7并套于相对端的外周,使得压环2与相对端压接。

支持管3包括宽管段和窄管段,宽管段的内径大于窄管段的内径,宽管段和窄管段的衔接处形成台阶,台阶形成弹簧4的限位结构。

SC光纤活动连接器还包括防尘帽8,防尘帽8的开口端伸入白扣6内并套于端头530上。

进行光缆的连接时,拔去防尘帽8,使两个SC光纤活动连接器的端头530所在的一端通过适配器相互对接,使得两个端头530对接在一起,两根光缆分别依次穿过两个SC光纤活动连接器的尾管1、压环2,每个SC光纤活动连接器通过旋动各自的尾管1推动压环2将光缆的芳纶铆压在支持管3上,同时使得插芯5插入光缆的缆芯中,进而实现两根光缆的对接。

以上所述,仅为本实用新型较佳的具体实施方式,但本实用新型的保护范围并不局限于此,任何熟悉本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在本实用新型揭露的技术范围内,可轻易想到的变化或替换,都应涵盖在本实用新型的保护范围之内。因此,本实用新型的保护范围应以所述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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