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用于堆垛机的载货台刹车机构的制作方法

文档序号:14865057发布日期:2018-07-04 11:22阅读:435来源:国知局
一种用于堆垛机的载货台刹车机构的制作方法

本实用新型涉及一种堆垛机,尤其是涉及一种用于堆垛机的载货台刹车机构。



背景技术:

堆垛机是整个自动化立体仓库的核心设备,通过手动操作、半自动操作或全自动操作实现把货物从一处搬运到另一处。它由机架(上横梁、下横梁、立柱)、水平行走机构、提升机构、载货台、货叉及电气控制系统构成。

载货台是堆垛机的重要部件,其主要用于放置并搬运货物,目前,现有的用于堆垛机的载货台并未配置专门的刹车装置,当载货台在下降超速时,无法及时将高速下降的载货台停止,存在一定的安全隐患。



技术实现要素:

本实用新型的目的在于提供一种用于堆垛机的载货台刹车机构,以解决现有技术中堆垛机用载货台在下降超速存在无法及时停止的问题。

为达此目的,本实用新型采用以下技术方案:

一种用于堆垛机的载货台刹车机构,其包括下横梁组件、立柱和载货台,所述立柱下端设置于所述下横梁组件上,所述载货台能升降地设置于所述立柱上,其中,所述载货台上设置有驱动装置,所述驱动装置通过传动组件连接有安装座,所述安装座上固定有靠近所述立柱的轨道面设置的耐磨刹车片,所述驱动装置驱动耐磨刹车片压向立柱的轨道面对载货台进行制动,所述载货台上设置有超速报警装置,所述超速报警装置发送超速信号给所述驱动装置。

特别地,所述载货台通过载货台导轮限位能升降地设置于立柱上。

特别地,所述传动组件采用连杆机构,所述驱动装置采用驱动气缸,所述连杆机构包括第一连杆,第二连杆和第三连杆,所述第一连杆的一端通过销轴与驱动气缸的驱动端铰接,所述第二连杆将第一连杆和第三连杆铰接,所述第三连杆通过销轴与所述安装座铰接。

特别地,所述超速报警装置包括速度感应器和速度感应条码,所述速度感应器安装于所述载货台上,所述速度感应条码设置于所述立柱上,所述速度感应器与所述驱动装置电连接。

特别地,所述第一连杆和第三连杆均采用“L”型结构,所述第一连杆的一端通过销轴与驱动气缸的驱动端铰接,且所述第一连杆的折弯处通过销轴铰接所述第二连杆的一端,第二连杆的另一端通过销轴铰接第三连杆的一端,所述第三连杆的另一端通过销轴与所述安装座铰接。

特别地,所述立柱采用铝型材。

本实用新型的有益效果为,与现有技术相比所述用于堆垛机的载货台刹车机构当载货台运行速度超过设定值,速度感应器传递信号给驱动装置,驱动装置推动耐磨刹车片压向立柱的轨道面对载货台进行制动,直至载货台停止下降,起到安全保护作用,安全故障解除之后,耐磨刹车片复位,载货台正常升降。不仅结构简单,易于实现;而且运行安全可靠,能将超速的载货台及时停止,提高了堆垛机的安全可靠性。

附图说明

图1是本实用新型具体实施方式提供的用于堆垛机的载货台刹车机构的结构示意图;

图2是本实用新型具体实施方式提供的用于堆垛机的载货台刹车机构的连杆机构的俯视图。

具体实施方式

下面结合附图并通过具体实施方式来进一步说明本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

请参阅图1和图2所示,本实施例中,一种用于堆垛机的载货台刹车机构包括下横梁组件1、立柱2和载货台3,所述立柱2采用铝型材,所述立柱2的底端连接于下横梁组件1上,所述载货台3通过载货台导轮4限位能升降地设置于所述立柱3上。所述载货台3上设置有驱动气缸5,所述驱动气缸5通过连杆机构连接有安装座6,所述安装座6上固定有靠近所述立柱2的轨道面设置的耐磨刹车片7,所述驱动气缸5驱动耐磨刹车片7压向立柱2的轨道面对载货台3进行制动。

所述连杆机构包括第一连杆8,第二连杆9和第三连杆10,所述第一连杆8和第三连杆10均采用“L”型结构,所述第二连杆9为“一”字型,所述第一连杆8的一端通过销轴与驱动气缸5的驱动端铰接,且所述第一连杆8的折弯处通过销轴铰接所述第二连杆9的一端,第二连杆9的另一端通过销轴铰接第三连杆10的一端,所述第三连杆10的另一端通过销轴与所述安装座6铰接。

所述载货台4上还设置有超速报警装置,所述超速报警装置包括速度感应器11和速度感应条码12,所述速度感应器11安装于所述载货台3上,所述速度感应条码12对应设置于所述立柱3上,所述速度感应器11与所述驱动气缸5电连接,发送超速信号给驱动气缸5。

工作时,当载货台3运行速度超过设定值,速度感应器11传递信号给驱动气缸5,驱动气缸5的驱动杆动作从而带动连杆机构移动,由连杆机构推动耐磨刹车片7压向立柱2的轨道面对载货台3进行制动,直至载货台3停止下降,起到安全保护作用,安全故障解除之后,驱动气缸5的驱动杆复位,耐磨刹车片7离开立柱2的轨道面,载货台正常升降。

以上实施例只是阐述了本实用新型的基本原理和特性,本实用新型不受上述事例限制,在不脱离本实用新型精神和范围的前提下,本实用新型还有各种变化和改变,这些变化和改变都落入要求保护的本实用新型范围内。本实用新型要求保护范围由所附的权利要求书及其等效物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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