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胶粘剂混合设备的制作方法

文档序号:14435272阅读:275来源:国知局
一种胶粘剂混合设备的制作方法

本实用新型涉及胶粘剂制造技术领域,具体涉及一种胶粘剂混合设备。



背景技术:

现有胶粘剂混合设备在搅拌混合胶粘剂原料时,部分胶粘剂的原料会附着在料桶的桶壁上,甚至沉积在桶底,使原料不能得到充分均匀的混合。另外,混合设备使用的搅拌桨结构单一,混合胶粘剂原料的效率较低。



技术实现要素:

本实用新型的目的在于提供一种使原料充分混合均匀的胶粘剂混合设备。

为实现上述目的,本实用新型采用以下技术方案:

一种胶粘剂混合设备,包括机座、升降装置、驱动电机、料桶及桶盖,所述升降装置设置于所述机座上方,所述桶盖与升降装置固连,还包括搅拌件、刮壁部件及料桶固定装置,所述搅拌件固定于靠近所述桶盖中部的位置,所述刮壁部件固定于所述桶盖边缘的位置,所述刮壁部件包括桶壁刮板和与所述桶壁刮板固连的桶底刮板,所述桶壁刮板的截面由内弧面和外弧面两段圆弧组成,所述外弧面的半径与所述料桶内壁的半径相等,所述料桶固定装置包括设于所述料桶两侧的卡块和设于所述机座两侧的卡孔,所述卡块伸入所述卡孔中。

作为优选,所述搅拌件包括第一搅拌桨和第二搅拌桨,所述第一搅拌桨为框状结构,所述第二搅拌桨为麻花状结构,所述第一搅拌桨和第二搅拌桨旋转时不相交。

作为优选,所述卡块为L形,所述卡块的前部设有螺纹孔,穿过所述卡孔的孔壁螺接一螺钉,所述螺钉与螺纹孔配合。

作为优选,所述桶底刮板的底面为一平面,顶面为一圆弧面。

作为优选,所述料桶底部设有带刹车的万向脚轮。

采用上述技术方案后,本实用新型与背景技术相比,具有如下优点:

1、本实用新型设计的刮壁部件截面既能减少在搅拌过程中产生的阻力,又能将附着在桶壁和桶底的原料刮落,使原料得到充分的混合。

2、本实用新型组合使用框状结构和麻花状结构的搅拌桨,使原料能够被充分地打散混合,原料混合后的均匀性更好。

3、本实用新型的料桶固定装置不仅结构简单,而且操作便捷,料桶固定效果好。

附图说明

图1为本实用新型的结构示意图;

图2为刮壁部件的结构示意图;

图3为桶壁刮板的截面示意图;

图4为料桶固定装置的结构示意图。

附图标记说明:

1.机座;2.升降装置;3.驱动电机;4.料桶;5.桶盖;6.万向脚轮;

7.搅拌件,71.第一搅拌桨,72.第二搅拌桨;

8.刮壁部件,81.桶壁刮板,811.内弧面,812.外弧面,82.桶底刮板;

9.料桶固定装置,91.卡块,911.螺纹孔,92.卡孔,93.螺钉。

具体实施方式

为了使本实用新型的目的、技术方案及优点更加清楚明白,以下结合附图及实施例,对本实用新型进行进一步详细说明。应当理解,此处所描述的具体实施例仅仅用以解释本实用新型,并不用于限定本实用新型。

在本实用新型中需要说明的是,术语“上”“下”“左”“右”“竖直”“水平”“内”“外”等均为基于附图所示的方位或位置关系,仅仅是为了便于描述本实用新型和简化描述,而不是指示或暗示本实用新型的装置或元件必须具有特定的方位,因此不能理解为对本实用新型的限制。

实施例

参考图1所示,本实用新型公开了一种胶粘剂混合设备,包括机座1、升降装置2、驱动电机3、料桶4及桶盖5,升降装置2设置于机座1上方,桶盖5与升降装置2固连,料桶4底部设有带刹车的万向脚轮6,还包括搅拌件7、刮壁部件8及料桶固定装置9。

搅拌件7固定于靠近桶盖5中部的位置,搅拌件7包括第一搅拌桨71和第二搅拌桨72,第一搅拌桨71为框状结构,第二搅拌桨72为麻花状结构,第一搅拌桨71和第二搅拌桨72旋转时不相交。框状结构和麻花状结构的搅拌桨不仅在原料混合使的强度能够保证,而且能使搅拌桨充分接触原料,使其能够被充分地打散混合,这样原料混合后的均匀性更好。

配合图1、图2及图3所示,刮壁部件8固定于桶盖5边缘的位置,刮壁部件8包括桶壁刮板81和与桶壁刮板81固连的桶底刮板82,具体参考图3所示,桶壁刮板81的截面由内弧面811和外弧面812两段圆弧组成,外弧面812的半径与料桶4内壁的半径相等,刮壁部件8旋转时,外弧面812能将桶壁上附着的部分原料充分刮落,内弧面811这样的结构可以减少桶壁刮板81旋转时的阻力。桶底刮板82的底面为一平面,其保证将桶底的原料刮落,顶面为一圆弧面,减少桶底刮板82旋转时的阻力。

配合图1和图4所示,料桶固定装置9包括设于料桶4两侧的卡块91和设于机座1两侧的卡孔92,卡块91伸入卡孔92中。卡块91为L形,卡块91的前部设有螺纹孔911,穿过卡孔92的孔壁螺接一螺钉93,螺钉93与螺纹孔911配合。当料桶4与桶盖5定位好后,刹住万向脚轮6,此时,卡块91已伸入卡孔92中,只需将螺钉93旋紧即可将料桶4固定住。

以上所述,仅为本实用新型较佳的具体实施方式,但本实用新型的保护范围并不局限于此,任何熟悉本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在本实用新型揭露的技术范围内,可轻易想到的变化或替换,都应涵盖在本实用新型的保护范围之内。因此,本实用新型的保护范围应该以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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