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自动裁线装置的制作方法

文档序号:13285197阅读:224来源:国知局
一种自动裁线装置的制作方法

本实用新型涉及裁线装置领域,具体是一种自动裁线装置。



背景技术:

最近电子产品,倾向轻,薄,短,小之要求,故需电线也越向细线,短线及高精度,本机正好能发挥其最大长处。以往被视为很难加工的50MM之内的短线,现在并无任何困难,甚至总长仅有1MM时,两端亦可同时各剥0.3MM,同时可分别设送线,进刀,退刀,再脱皮及脱皮速度,对于隔离线亦可强制脱皮到99MM,排除了以往隔离线不能全剥及伤到心线这困扰。

一种自动裁线装置大大方便了线缆的裁剪,但是目前阶段的裁线装置存在诸多的不足之处,例如,携带不方便,无法同时对多条线缆进行裁剪,无法进行全自动裁线。



技术实现要素:

本实用新型的目的在于提供一种自动裁线装置,以解决现有技术中的携带不方便,无法同时对多条线缆进行裁剪,无法进行全自动裁线的问题。

为实现上述目的,本实用新型提供如下技术方案:一种自动裁线装置,包括底座,所述底座的底部安装有控制面板,所述控制面板的上方的一侧安装有支撑板,所述支撑板的一侧安装有把手,所述支撑板的另一侧安装有连接杆,所述连接杆的一端安装有固定块,所述固定块上安装有裁线钳,所述裁线钳是由转动钳和固定钳通过铰链连接,所述固定块的上方安装有液压装置,所述液压装置的一端与转动钳连接,所述支撑板的前侧面安装有第二固定板,所述第二固定板的一侧安装有第一固定板,所述第一固定板的上方安装有输送轮,所述输送轮上安装有线缆。

优选的,所述控制面板输出端与液压装置输入端电性连接。

优选的,所述裁线钳共设置有两个,且两个裁线钳并排安装在支撑板上。

优选的,所述输送轮的顶端与固定钳的刀刃口处于同一平面上。

与现有技术相比,本实用新型的有益效果是:本实用新型整体结构设计小巧且紧凑,且在支撑板的一侧内装有把手,通过此种设计大大方便了装置的携带,方便了使用,且在支撑板的一侧安装有由液压装置控制的两个裁线钳,通过其可以对多组线缆进行同时裁线,大大增大了裁线效率,且在装置的一侧安装有输送轮,通过其可以控制线缆自动输送,再配合液压装置,可以使装置在全自动过程完成裁线。

附图说明

图1为本实用新型的结构示意图。

图2为本实用新型的侧视图。

图中:1-固定钳、2-输送轮、3-第一固定板、4-裁线钳、5-转动钳、6-铰链、7-液压装置、8-固定块、9-连接杆、10-把手、11-第二固定板、12-支撑板、13-控制面板、14-底座、15-线缆。

具体实施方式

下面将结合本实用新型实施例中的附图,对本实用新型实施例中的技术方案进行清楚、完整地描述,显然,所描述的实施例仅仅是本实用新型一部分实施例,而不是全部的实施例。基于本实用新型中的实施例,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在没有做出创造性劳动前提下所获得的所有其他实施例,都属于本实用新型保护的范围。

请参阅图1~2,本实用新型实施例中,一种自动裁线装置,包括底座14,底座14的底部安装有控制面板13,控制面板13用来对液压装置7进行的启闭和伸缩频率控制,控制面板13的上方的一侧安装有支撑板12,支撑板12用来安装裁线钳4,支撑板12的一侧安装有把手10,把手10方便装置携带,支撑板12的另一侧安装有连接杆9,连接杆9用来与固定块8连接,连接杆9的一端安装有固定块8,固定块8用来固定裁线钳4,固定块8上安装有裁线钳4,裁线钳4用来对线缆15进行裁剪,裁线钳4是由转动钳5和固定钳1通过铰链6连接,转动钳5可以在铰链6的作用下围绕固定钳1进行转动,从而使其对线缆15进行裁剪,固定块8的上方安装有液压装置7,液压装置7可以控制转动钳5围绕铰链6转动,液压装置7的一端与转动钳5连接,支撑板12的前侧面安装有第二固定板11,第二固定板11和第一固定板3用来固定输送轮2,第二固定板11的一侧安装有第一固定板3,第一固定板3的上方安装有输送轮2,输送轮2用来输送线缆15,输送轮2上安装有线缆15,控制面板13输出端与液压装置7输入端电性连接,裁线钳4共设置有两个,且两个裁线钳4并排安装在支撑板12上,输送轮2的顶端与固定钳1的刀刃口处于同一平面上。

本实用新型的工作原理是:该设备在使用时,将多组线缆15分别放置在对位位置的输送轮2上,通过其将线缆15输送至裁线钳4内,同时通过控制面板13控制液压装置7,使其控制转动钳5围绕铰链6转动,从而使其对线缆15进行裁剪,通过把手10方便对装置的携带。

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显然本实用新型不限于上述示范性实施例的细节,而且在不背离本实用新型的精神或基本特征的情况下,能够以其他的具体形式实现本实用新型。因此,无论从哪一点来看,均应将实施例看作是示范性的,而且是非限制性的,本实用新型的范围由所附权利要求而不是上述说明限定,因此旨在将落在权利要求的等同要件的含义和范围内的所有变化囊括在本实用新型内。不应将权利要求中的任何附图标记视为限制所涉及的权利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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