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手机充电器用自动组装机的制作方法

文档序号:12385213阅读:968来源:国知局

本实用新型涉及机械技术领域,尤其涉及一种手机充电器用自动组装机。



背景技术:

手机充电器,又名移动电源、充电宝,其实都是由一个稳定电源(主要是稳压电源、提供稳定工作电压和足够的电流)加上必要的恒流、限压、限时等控制电路构成,手机充电器大致可以分为旅行充电器、座式充电器和维护型充电器,一般用户接触的主要是前面两种,而市场上卖得最多的是旅行充电器,旅行充电器的形式也有多种多样,常见的有价格便宜的鸭蛋型的微型旅充,普通台式卡板型充电器,带液晶显示的高档台式充电器,现有的手机充电器组装机,多为结构复杂,工作效率低,组装时容易出现故障。

因此,发明一种手机充电器用自动组装机显得非常必要。



技术实现要素:

为了解决上述技术问题,本实用新型提供一种手机充电器用自动组装机以解决现有的手机充电器组装机,多为结构复杂,工作效率低,组装时容易出现故障的问题。一种手机充电器用自动组装机,包括组装机本体,成品存放槽,气动导管,第一传送带,第二传送带,充电器数据线,手机电源插头,USB插头,充电器数据线放置槽,充电器插头放置槽,充电器插头,顶杆和气动伸缩装置,所述组装机本体上表面上安装有第一传送带;所述第一传送带的一侧安装有第二传送带;所述第一传送带的上表面上均匀的设有充电器插头放置槽;所述充电器插头放置槽的内部放置有充电器插头;所述第二传送带的上表面上均匀的设有充电器数据线放置槽;所述充电器数据线放置槽的内部均放置有充电器数据线;所述每个充电器数据线的顶端均安装有USB插头;所述每个充电器数据线的另一端均安装有手机电源插头;所述第一传送带的另一侧均匀的安装有气动伸缩装置;所述每个气动伸缩装置的尾端均安装有两个顶杆;所述每个气动伸缩装置的另一端均与气动导管相连;所述组装机本体的左侧端设有成品存放槽。

所述第一传送带与第二传送带所采用的电动机为同步电动机,有利于使得第一传送带和第二传送带在运输的过程中保持充电器数据线放置槽与充电器插头放置槽为一一对应的关系。

所述充电器数据线放置槽的宽度小于USB插头的宽度,有利于对USB插头进行固定。

与现有技术相比,本实用新型具有如下有益效果:本实用新型通过设有的充电器数据线放置槽和充电器插头放置槽,有利于分别对充电器数据线和充电器插头进行放置,且起到固定作用,方便顶杆将充电器数据线和充电器插头进行组装连接,设有的成品存放槽,有利于对组装后的成品进行统一放置,方便整理和运输。

附图说明

图1是本实用新型的结构示意图。

具体实施方式

以下结合附图对本实用新型做进一步描述:

图中:

1-组装机本体,2-成品存放槽,3-气动导管,4-第一传送带,5-第二传送带,6-充电器数据线,7-手机电源插头,8-USB插头,9-充电器数据线放置槽,10-充电器插头放置槽,11-充电器插头,12-顶杆,13-气动伸缩装置。

实施例:

如附图1所示

本实用新型提供一种手机充电器用自动组装机,包括组装机本体1,成品存放槽2,气动导管3,第一传送带4,第二传送带5,充电器数据线6,手机电源插头7,USB插头8,充电器数据线放置槽9,充电器插头放置槽10,充电器插头11,顶杆12和气动伸缩装置13,所述组装机本体1上表面上安装有第一传送带4;所述第一传送带4的一侧安装有第二传送带5;所述第一传送带4的上表面上均匀的设有充电器插头放置槽10;所述充电器插头放置槽10的内部放置有充电器插头11;所述第二传送带5的上表面上均匀的设有充电器数据线放置槽9;所述充电器数据线放置槽9的内部均放置有充电器数据线6;所述每个充电器数据线6的顶端均安装有USB插头8;所述每个充电器数据线6的另一端均安装有手机电源插头7;所述第一传送带4的另一侧均匀的安装有气动伸缩装置13;所述每个气动伸缩装置13的尾端均安装有两个顶杆12;所述每个气动伸缩装置13的另一端均与气动导管3相连;所述组装机本体1的左侧端设有成品存放槽2。

所述第一传送带4与第二传送带5所采用的电动机为同步电动机,有利于使得第一传送带4和第二传送带5在运输的过程中保持充电器数据线放置槽9与充电器插头放置槽10为一一对应的关系。

所述充电器数据线放置槽9的宽度小于USB插头8的宽度,有利于对USB插头8进行固定。

工作原理

本实用新型通过将充电器数据线6分别放置在充电器数据线放置槽9内部,再将充电器插头7放置在充电器插头放置槽10内部,气动导管3为各个气动伸缩装置13进行气动力的输送,气动伸缩装置13开始进行伸长,每个气动伸缩装置13顶部设有顶杆12对充电器插头7进行推动,使得充电器插头7与充电器数据线6相连,完成组装后顶杆12收回,第一传送带4和第二传送带5同时工作,将组装完成后的成品移动至成品存放槽2内部即可。

利用本实用新型所述的技术方案,或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在本实用新型技术方案的启发下,设计出类似的技术方案,而达到上述技术效果的,均是落入本实用新型的保护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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