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钢渣磁选装置的制作方法

文档序号:12149352阅读:435来源:国知局

本实用新型涉及生产钢渣微粉设备技术领域,尤其涉及一种钢渣磁选装置。



背景技术:

在生产钢渣微粉的过程中,需要对钢渣进行分选,将含有大量金属的钢渣和非含有金属的钢渣进行分离,现有技术中,分离效率低下,而且磁选机的结构复杂,造价昂贵,大大降低了经济效益。



技术实现要素:

有鉴于此,有必要提供一种结构简单,造价便宜,而且提高效率的钢渣磁选装置。

本实用新型是这样实现的,一种钢渣磁选装置,包括运送管道、废料管道、输送板、金属转板、第一电磁继电器、第二电磁继电器和电控箱,所述运送管道与水平面呈30°放置,所述运送管道的上端为进料口,下端为出料口,所述输送板设于出料口处,且输送板与运送管道的出料口处的距离为300~800mm,所述输送板的面处于运送管道的上端面与下端面之间,所述废料管道的进料端连接在运送管道与输送板之间的间隙处,且同时固定在运送管道与输送板上,所述金属转板的一端转动安装在输送板上的靠近运送管道的一段,金属转板的另一端延伸至运送管道的出料口处,能够抵达运送管道的上端面和下端面上,所述运送管道的上端面设有第一电磁继电器,所述金属转板的上方设有第二电磁继电器,所述第一电磁继电器和第二电磁继电器均与所述电控箱连接。

进一步的,所述金属转板的宽度与运送管道的宽度相同。

进一步的,所述输送板上靠近运送管道的位置设有固定架,所述第二电磁继电器固定在所述固定架上。

本实用新型提供的一种钢渣磁选装置的优点在于:本实用新型结构简单合理,而且造价便宜,通过设置运送管道、废料管道、输送板、金属转板、第一电磁继电器、第二电磁继电器和电控箱,使用时,直接将钢渣从运送管道的进料口放入,通过重力的作用,钢渣会从运送管道的进料口到达出料口,此时操控电控箱,使第一电磁继电器和第二电磁继电器通电,使运送管道的上端面带磁,将带有金属的钢渣吸附在运送管道的上端面上,与此同时,金属转板被第二电磁继电器吸附,废料管道导通,不带金属的钢渣直接滑落到废料管道中,当停止输入钢渣时,操作电控箱,使第一电磁继电器和第二电磁继电器不通电,此时吸附在运送管道的上端面的含金属钢渣掉落,金属转板落下,并搭接在运送管道的下端面,封闭了废料管道,且使运送管道与输送板之间导通,含金属钢渣直接从输送板输出,磁选效率高,耗费人工少,节约大量资源成本。

附图说明

图1为本实用新型一种钢渣磁选装置的结构示意图。

具体实施方式

为了使本实用新型的目的、技术方案及优点更加清楚明白,以下结合附图及实施例,对本实用新型进行进一步详细说明。应当理解,此处所描述的具体实施例仅仅用以解释本实用新型,并不用于限定本实用新型。

请参阅图1,图1为本实用新型一种钢渣磁选装置的结构示意图。

所述一种钢渣磁选装置,包括运送管道10、废料管道20、输送板30、金属转板40、第一电磁继电器50、第二电磁继电器60和电控箱70,所述运送管道10与水平面呈30°放置,所述运送管道10的上端为进料口11,下端为出料口12,所述输送板30设于出料口12处,且输送板30与运送管道10的出料口12处的距离为300~800mm,所述输送板30的面处于运送管道10的上端面与下端面之间,所述废料管道20的进料端连接在运送管道10与输送板30之间的间隙处,且同时固定在运送管道10与输送板30上,所述金属转板40的一端转动安装在输送板30上的靠近运送管道10的一段,金属转板40的另一端延伸至运送管道10的出料口12处,能够抵达运送管道10的上端面和下端面上,所述运送管道10的上端面设有第一电磁继电器50,所述金属转板40的上方设有第二电磁继电器60,所述第一电磁继电器50和第二电磁继电器60均与所述电控箱70连接。

所述金属转板40的宽度与运送管道10的宽度相同。

所述输送板30上靠近运送管道10的位置设有固定架31,所述第二电磁继电器60固定在所述固定架31上。

本实用新型结构简单合理,而且造价便宜,通过设置运送管道、废料管道、输送板、金属转板、第一电磁继电器、第二电磁继电器和电控箱,使用时,直接将钢渣从运送管道的进料口放入,通过重力的作用,钢渣会从运送管道的进料口到达出料口,此时操控电控箱,使第一电磁继电器和第二电磁继电器通电,使运送管道的上端面带磁,将带有金属的钢渣吸附在运送管道的上端面上,与此同时,金属转板被第二电磁继电器吸附,废料管道导通,不带金属的钢渣直接滑落到废料管道中,当停止输入钢渣时,操作电控箱,使第一电磁继电器和第二电磁继电器不通电,此时吸附在运送管道的上端面的含金属钢渣掉落,金属转板落下,并搭接在运送管道的下端面,封闭了废料管道,且使运送管道与输送板之间导通,含金属钢渣直接从输送板输出,磁选效率高,耗费人工少,节约大量资源成本。

以上所述仅为本实用新型的较佳实施例而已,并不用以限制本实用新型,凡在本实用新型的精神和原则之内所作的任何修改、等同替换和改进等,均应包含在本实用新型的保护范围之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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