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于肾损伤和肾衰竭的诊断及预后的方法和组合物的制作方法

文档序号:6002683阅读:203来源:国知局
专利名称:用于肾损伤和肾衰竭的诊断及预后的方法和组合物的制作方法
用于肾损伤和肾衰竭的诊断及预后的方法和组合物本发明要求2009年11月7日提交的美国临时专利申请61/259,163、2009年11月9日提交的美国临时专利申请61/259,540、2009年11月7日提交的美国临时专利申请61/259,140、2009年11月7日提交的美国临时专利申请61/259,142、2009年11月7日提交的美国临时专利申请61/259,143、2009年11月7日提交的美国临时专利申请61/259,141和2009年11月9日提交的美国临时专利申请61/259,511的优先权,上述每个申请据此全文并入,包括所有表格、附图
和权利要求。
背景技术
本发明的技术背景的以下论述仅用于帮助读者理解本发明且并非认同描述或构成本发明的现有技术。肾脏负责从体内排泄水和溶解物。它的功能包括维持酸碱平衡、调节电解质浓 度、控制血容量和调节血压。因此,肾脏功能因损伤和/或疾病的丧失导致大量的发病及死亡率。肾损伤的详细论述提供在Harrison的Principles of Internal Medicine,第17版,McGraw Hill1New York,第1741-1830页中,该文献全文以引用的方式并入。肾病和/或肾损伤可为急性的或慢性的。急性和慢性肾病描述如下(来自Current MedicalDiagnosis&Treatment 2008,第 47 版,McGraw Hill, New York,第 785-815 页,该文献全文以引用的方式并入)“急性肾衰竭是肾功能在几小时至几天内恶化,导致含氮废物(如尿素氮)和肌酐滞留在血液中。这些物质的滞留被称为氮质血症。慢性肾衰竭(慢性肾病)因肾功能在几个月至几年内的异常丧失而引起。”急性肾衰竭(ARF,也称为急性肾损伤,或AKI)是肾小球过滤急剧(一般在约48小时至I周内检测出)降低。该过滤能力的丧失导致由肾脏正常排泄的含氮(尿素和肌酐)和不含氮废物的滞留、排尿量减少,或两者兼而有之。据报道,ARF的恶化导致约5%需入院治疗,4-15%需进行心肺旁路手术,多达30%需进行重症监护治疗。ARF按起因可分为肾前性、肾性或肾后性ARF。肾性疾病可进一步分为肾小球、肾小管、间质和血管异常。ARF的主要原因描述于下表,该表改自Merck Manual,第17版,第222章,其全文以引用的方式并入。
权利要求
1.一种评价受试者肾状态的方法,包括 对取自受试者的体液样本进行设定成检测一种或多种生物标记物的一种或多种测定以提供测定结果,所述一种或多种生物标记物选自由组织蛋白酶B、肾素、可溶二肽基肽酶IV、可溶脑啡肽酶、P -2-微球蛋白、可溶碳酸酐酶IX和C-X-C基序趋化因子2组成的组;以及 将所述测定结果与所述受试者的肾状态相关联。
2.根据权利要求I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相关联步骤包括将所述测定结果与所述受试者的所述肾状态的危险分级、诊断、分期、预后、分类和监测中的一种或多种相关联。
3.根据权利要求I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相关联步骤包括根据所述测定结果确定所述受试者日后肾状态的一种或多种变化的可能性。
4.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日后肾状态的一种或多种变化包括日后肾功能损伤、日后肾功能衰弱、日后肾功能改善和日后急性肾衰竭(ARF)中的一种或多种。
5.根据权利要求I至4中任一项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测定结果包括以下的至少2、3、4或5种 组织蛋白酶B的测定浓度, 肾素的测定浓度, 可溶二肽基肽酶IV的测定浓度, 可溶脑啡肽酶的测定浓度, 3-2-微球蛋白的测定浓度, 可溶碳酸酐酶IX的测定浓度,以及 C-X-C基序趋化因子2的测定浓度。
6.根据权利要求I至5中任一项所述的方法,其中复数个测定结果是采用一种将所述复数个测定结果转化成单复合结果的函数而组合。
7.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日后肾状态的一种或多种变化包括与所述受试者罹患的肾损伤相关的临床结果。
8.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日后肾状态的一种或多种变化的可能性是在从获取受试者体液样本之时起差不多30天内可能发生所关注的事件。
9.根据权利要求8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日后肾状态的一种或多种变化的可能性是在差不多一段时间内发生所关注的事件,所述时间段选自由21天、14天、7天、5天、96小时、72小时、48小时、36小时、24小时以及12小时组成的组。
10.根据权利要求I至5中任一项所述的方法,其中根据所述受试者预先存在的肾前性、肾性或肾后性ARF的一种或多种已知的危险因素选择所述受试者进行肾状态评价。
11.根据权利要求I至5中任一项所述的方法,其中根据充血性心力衰竭、子痫前期、子痫、糖尿病、高血压、冠状动脉疾病、蛋白尿、肾功能不全、肾小球过滤低于正常范围、肝硬化、血清肌酐高于正常范围、败血症、肾功能损伤、肾功能衰弱或ARF中一种或多种的现有诊断,或根据正在经历或经历过大血管手术、冠状动脉搭桥或其它心脏手术,或根据接触NSAID、环孢菌素、他克莫司、氨基糖苷类、膦甲酸、乙二醇、血红蛋白、肌红蛋白、异环磷酰胺、重金属、甲氨蝶呤、不透射线的造影剂或链脲佐菌素选择所述受试者进行肾状态评价。
12.根据权利要求I至5中任一项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相关联步骤包括根据测定结果确定所述受试者存在或不存在肾功能损伤、肾功能衰弱或ARF中一种或多种的诊断。
13.根据权利要求I至5中任一项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相关联步骤包括根据测定结果确定罹患肾功能损伤、肾功能衰弱或ARF的受试者的肾功能是否改善或恶化。
14.根据权利要求I至5任一项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方法是一种诊断所述受试者存在或不存在肾功能损伤的方法。
15.根据权利要求I至5任一项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方法是一种诊断所述受试者存在或不存在肾功能衰弱的方法。
16.根据权利要求I至5任一项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方法是一种诊断所述受试者存在或不存在急性肾衰竭的方法。
17.根据权利要求I至5中任一项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方法是一种诊断所述受试者存在或不存在肾替代疗法需求的方法。
18.根据权利要求I至5中任一项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方法是一种诊断所述受试者存在或不存在肾移植需求的方法。
19.根据权利要求I至5中任一项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方法是一种确定所述受试者日后存在或不存在肾功能损伤的危险的方法。
20.根据权利要求I至5中任一项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方法是一种确定所述受试者日后存在或不存在肾功能衰弱的危险的方法。
21.根据权利要求I至5中任一项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方法是一种确定所述受试者日后存在或不存在急性肾衰竭的危险的方法。
22.根据权利要求I至5中任一项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方法是一种确定所述受试者日后存在或不存在肾替代疗法需求的危险的方法。
23.根据权利要求I至5中任一项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方法是一种确定所述受试者日后存在或不存在肾移植需求的危险的方法。
24.根据权利要求I至5中任一项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日后肾状态的一种或多种变化包括在获取所述体液样本之时起72小时内的日后肾功能损伤、日后肾功能衰弱、日后肾功能改善以及日后急性肾衰竭(ARF)中一种或多种。
25.根据权利要求I至5中任一项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日后肾状态的一种或多种变化包括在获取所述体液样本之时起48小时内的日后肾功能损伤、日后肾功能衰弱、日后肾功能改善以及日后急性肾衰竭(ARF)中一种或多种。
26.根据权利要求I至5中任一项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日后肾状态的一种或多种变化包括在获取所述体液样本之时起24小时内的日后肾功能损伤、日后肾功能衰弱、日后肾功能改善以及日后急性肾衰竭(ARF)中一种或多种。
27.根据权利要求I至5中任一项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受试者处于RIFLE阶段0或R0
28.根据权利要求27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受试者处于RIFLE阶段0,以及所述相关联步骤包括确定所述受试者在72小时内将达到RIFLE阶段R、I或F的可能性。
29.根据权利要求28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受试者处于RIFLE阶段0,以及所述相关联步骤包括确定所述受试者在72小时内将达到RIFLE阶段I或F的可能性。
30.根据权利要求28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受试者处于RIFLE阶段0,以及所述相关联步骤包括确定所述受试者在72小时内将达到RIFLE阶段F的可能性。
31.根据权利要求27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受试者处于RIFLE阶段O或R,以及所述相关联步骤包括确定所述受试者在72小时内将达到RIFLE阶段I或F的可能性。
32.根据权利要求31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受试者处于RIFLE阶段O或R,以及所述相关联步骤包括确定所述受试者在72小时内将达到RIFLE阶段F的可能性。
33.根据权利要求27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受试者处于RIFLE阶段R,以及所述相关联步骤包括确定所述受试者在72小时内将达到RIFLE阶段I或F的可能性。
34.根据权利要求33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受试者处于RIFLE阶段R,以及所述相关联步骤包括确定所述受试者在72小时内将达到RIFLE阶段F的可能性。
35.根据权利要求I至5中任一项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受试者处于RIFLE阶段0、R或I,以及所述相关联步骤包括确定所述受试者在72小时内将达到RIFLE阶段F的可能性。
36.根据权利要求35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受试者处于RIFLE阶段I,以及所述相关联步骤包括确定所述受试者在72小时内将达到RIFLE阶段F的可能性。
37.根据权利要求28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相关联步骤包括确定所述受试者在48小时内将达到RIFLE阶段R、I或F的可能性。
38.根据权利要求29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相关联步骤包括确定所述受试者在48小时内将达到RIFLE阶段I或F的可能性。
39.根据权利要求30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相关联步骤包括确定所述受试者在48小时内将达到RIFLE阶段F的可能性。
40.根据权利要求31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相关联步骤包括确定所述受试者在48小时内将达到RIFLE阶段I或F的可能性。
41.根据权利要求32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相关联步骤包括确定所述受试者在48小时内将达到RIFLE阶段F的可能性。
42.根据权利要求33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相关联步骤包括确定所述受试者在48小时内将达到RIFLE阶段I或F的可能性。
43.根据权利要求34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相关联步骤包括确定所述受试者在48小时内将达到RIFLE阶段F的可能性。
44.根据权利要求35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相关联步骤包括确定所述受试者在48小时内将达到RIFLE阶段F的可能性。
45.根据权利要求36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相关联步骤包括确定所述受试者在48小时内将达到RIFLE阶段F的可能性。
46.根据权利要求28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相关联步骤包括确定所述受试者在24小时内将达到RIFLE阶段R、I或F的可能性。
47.根据权利要求29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相关联步骤包括确定所述受试者在24小时内将达到RIFLE阶段I或F的可能性。
48.根据权利要求30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相关联步骤包括确定所述受试者在24小时内将达到RIFLE阶段F的可能性。
49.根据权利要求31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相关联步骤包括确定所述受试者在24小时内将达到RIFLE阶段I或F的可能性。
50.根据权利要求32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相关联步骤包括确定所述受试者在24小时内将达到RIFLE阶段F的可能性。
51.根据权利要求33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相关联步骤包括确定所述受试者在24小时内将达到RIFLE阶段I或F的可能性。
52.根据权利要求34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相关联步骤包括确定所述受试者在24小时内将达到RIFLE阶段F的可能性。
53.根据权利要求35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相关联步骤包括确定所述受试者在24小时内将达到RIFLE阶段F的可能性。
54.根据权利要求36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相关联步骤包括确定所述受试者在24小时内将达到RIFLE阶段F的可能性。
55.根据权利要求I至5中任一项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受试者未处于急性肾衰竭。
56.根据权利要求I至5中任一项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受试者在获取所述体液样本前血清肌酐未高出所确定基线值的I. 5倍或更高。
57.根据权利要求I至5中任一项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受试者在获取所述体液样本前的6小时内具有至少0. 5ml/kg/hr的排尿量。
58.根据权利要求I至5中任一项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受试者在获取所述体液样本前血清肌酐未高出所确定基线值0. 3mg/dL或更高。
59.根据权利要求I至5中任一项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受试者(i)在获取所述体液样本前血清肌酐未高出所确定基线值的I. 5倍或更高,(ii)在获取所述体液样本前的6小时内具有至少0. 5ml/kg/hr的排尿量,以及(iii)在获取所述体液样本前血清肌酐未高出所确定基线值0. 3mg/dL或更高。
60.根据权利要求I至5中任一项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受试者在获取所述体液样本前血清肌酐未高出所确定基线值的I. 5倍或更高。
61.根据权利要求I至5中任一项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受试者在获取所述体液样本前的6小时内具有至少0. 5ml/kg/hr的排尿量。
62.根据权利要求I至5中任一项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受试者(i)在获取所述体液样本前血清肌酐未高出所确定基线值的I. 5倍或更高,(ii)在获取所述体液样本前的12小时内具有至少0. 5ml/kg/hr的排尿量,以及(iii)在获取所述体液样本前血清肌酐未高出所确定基线值0. 3mg/dL或更高。
63.根据权利要求I至5中任一项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相关联步骤包括确定以下一种或多种所述受试者在72小时内(i)血清肌酐高出I. 5倍或更高,(ii)在6小时内具有低于0. 5ml/kg/hr的排尿量,或(iii)血清肌酐高出0. 3mg/dL或更高的可能性。
64.根据权利要求63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相关联步骤包括确定以下一种或多种所述受试者在48小时内(i)血清肌酐高出I. 5倍或更高,(ii)在6小时内具有低于0. 5ml/kg/hr的排尿量,或(iii)血清肌酐高出0. 3mg/dL或更高的可能性。
65.根据权利要求63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相关联步骤包括确定以下一种或多种所述受试者在24小时内(i)血清肌酐高出I. 5倍或更高,(ii)在6小时内具有低于0. 5ml/kg/hr的排尿量,或(iii)血清肌酐高出0. 3mg/dL或更高的可能性。
66.根据权利要求63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相关联步骤包括确定在72小时内所述受试者血清肌酐高出I. 5倍或更高的可能性。
67.根据权利要求63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相关联步骤包括确定在72小时内所述受试者在6小时内具有低于0. 5ml/kg/hr的排尿量的可能性。
68.根据权利要求63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相关联步骤包括确定在72小时内所述受试者血清肌酐高出0. 3mg/dL或更高的可能性。
69.根据权利要求63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相关联步骤包括确定在48小时内所述受试者血清肌酐高出I. 5倍或更高的可能性。
70.根据权利要求63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相关联步骤包括确定在48小时内所述受试者在6小时内具有低于0. 5ml/kg/hr的排尿量的可能性。
71.根据权利要求63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相关联步骤包括确定在48小时内所述受试者血清肌酐高出0. 3mg/dL或更高的可能性。
72.根据权利要求63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相关联步骤包括确定在24小时内所述受试者血清肌酐高出I. 5倍或更高的可能性。
73.根据权利要求63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相关联步骤包括确定在24小时内所述受试者在6小时内具有低于0. 5ml/kg/hr的排尿量的可能性。
74.根据权利要求63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相关联步骤包括确定在24小时内所述受试者血清肌酐高出0. 3mg/dL或更高的可能性。
75.根据权利要求I至5中任一项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受试者在获取体液样本前血清肌酐未高出所确定基线值的2倍或更高。
76.根据权利要求I至5中任一项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受试者在获取所述体液样本前的12小时内具有至少0. 5ml/kg/hr的排尿量。
77.根据权利要求I至5中任一项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受试者(i)在获取所述体液样本前血清肌酐未高出所确定基线值的2倍或更高,(ii)在获取所述体液样本前的2小时内具有至少0. 5ml/kg/hr的排尿量,以及(iii)在获取所述体液样本前血清肌酐未高出所确定基线值0. 3mg/dL或更高。
78.根据权利要求I至5中任一项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受试者在获取所述体液样本前血清肌酐未高出所确定基线值的3倍或更高。
79.根据权利要求I至5中任一项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受试者在获取所述体液样本前的24小时内具有至少0. 3ml/kg/hr的排尿量,或在获取所述体液样本前的12小时内无尿。
80.根据权利要求I至5中任一项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受试者(i)在获取所述体液样本前血清肌酐未高出所确定基线值的3倍或更高,(ii)在获取所述体液样本前的24小时内具有至少0. 3ml/kg/hr的排尿量,或在获取所述体液样本前的12小时内无尿,以及(iii)在获取所述体液样本前血清肌酐未高出所确定基线值0. 3mg/dL或更高。
81.根据权利要求I至5中任一项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相关联步骤包括确定以下一种或多种在72小时内所述受试者(i)血清肌酐高出2倍或更高,(ii)在12小时内具有低于0. 5ml/kg/hr的排尿量,或(iii)血清肌酐高出0. 3mg/dL或更高的可能性。
82.根据权利要求81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相关联步骤包括确定以下一种或多种在48小时内所述受试者(i)血清肌酐高出2倍或更高,(ii)在6小时内具有低于0. 5ml/kg/hr的排尿量,或(iii)血清肌酐高出0. 3mg/dL或更高的可能性。
83.根据权利要求81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相关联步骤包括确定以下一种或多种在24小时内所述受试者(i)血清肌酐高出2倍或更高,或(ii)在6小时内具有低于0. 5ml/kg/hr的排尿量的可能性。
84.根据权利要求81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相关联步骤包括确定在72小时内所述受试者血清肌酐高出2倍或更高的可能性。
85.根据权利要求81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相关联步骤包括确定在72小时内所述受试者在6小时内具有低于0. 5ml/kg/hr的排尿量的可能性。
86.根据权利要求81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相关联步骤包括确定在48小时内所述受试者血清肌酐高出2倍或更高的可能性。
87.根据权利要求81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相关联步骤包括确定在48小时内所述受试者在6小时内具有低于0. 5ml/kg/hr的排尿量的可能性。
88.根据权利要求81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相关联步骤包括确定在24小时内所述受试者血清肌酐高出2倍或更高的可能性。
89.根据权利要求81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相关联步骤包括确定在24小时内所述受试者在6小时内具有低于0. 5ml/kg/hr的排尿量的可能性。
90.根据权利要求I至5中任一项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相关联步骤包括确定以下一种或多种在72小时内所述受试者(i)血清肌酐高出3倍或更高,或(ii)在24小时内具有低于0. 3ml/kg/hr的排尿量或在12小时内无尿的可能性。
91.根据权利要求90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相关联步骤包括确定以下一种或多种在48小时内所述受试者(i)血清肌酐高出3倍或更高,或(ii)在24小时内具有低于0. 3ml/kg/hr的排尿量或在12小时内无尿的可能性。
92.根据权利要求90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相关联步骤包括确定以下一种或多种在24小时内所述受试者(i)血清肌酐高出3倍或更高,或(ii)在24小时内具有低于0. 3ml/kg/hr的排尿量或在12小时内无尿的可能性。
93.根据权利要求90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相关联步骤包括确定在72小时内所述受试者血清肌酐高出3倍或更高的可能性。
94.根据权利要求90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相关联步骤包括确定在72小时内所述受试者在24小时内具有低于0. 3ml/kg/hr的排尿量或在12小时内无尿的可能性。
95.根据权利要求90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相关联步骤包括确定在48小时内所述受试者血清肌酐高出3倍或更高的可能性。
96.根据权利要求90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相关联步骤包括确定在48小时内所述受试者在24小时内具有低于0. 3ml/kg/hr的排尿量或在12小时内无尿的可能性。
97.根据权利要求90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相关联步骤包括确定在24小时内所述受试者血清肌酐高出3倍或更高的可能性。
98.根据权利要求90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相关联步骤包括确定在24小时内所述受试者在24小时内具有低于0. 3ml/kg/hr的排尿量或在12小时内无尿的可能性。
99.根据权利要求I至98中任一项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体液样本是尿样本。
100.根据权利要求I至99中任一项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方法包括进行测定,所述测定检测组织蛋白酶B、肾素、可溶二肽基肽酶IV和C-X-C基序趋化因子2中一种、两种或三种或更多种。
101.用来评价肾损伤而对选自由以下组成的组的一种或多种生物标记物的测定组织蛋白酶B、肾素、可溶二肽基肽酶IV、可溶脑啡肽酶、¢-2-微球蛋白、可溶碳酸酐酶IX和C-X-C基序趋化因子2。
102.用来评价急性肾损伤而对选自由以下组成的组的一种或多种生物标记物的测定组织蛋白酶B、肾素、可溶二肽基肽酶IV、可溶脑啡肽酶、¢-2-微球蛋白、可溶碳酸酐酶IX和C-X-C基序趋化因子2。
103.—种试剂盒,包括 进行一种或多种测定的试剂,所述测定设定成检测选自由以下组成的组的一种或多种肾损伤标记物组织蛋白酶B、肾素、可溶二肽基肽酶IV、可溶脑啡肽酶、^ -2-微球蛋白、可溶碳酸酐酶IX和C-X-C基序趋化因子2。
104.根据权利要求103所述的试剂盒,其中所述试剂包括一种或多种结合试剂,每种结合试剂特异性结合所述肾损伤标记物中的一种。
105.根据权利要求104所述的试剂盒,其中所述复数种结合试剂包含在单个测定装置中。
106.根据权利要求103所述的试剂盒,其中所述测定中至少一种设定成夹心结合测定。
107.根据权利要求103所述的试剂盒,其中所述测定中至少一种设定成竞争结合测定。
108.根据权利要求103至107中任一项所述的试剂盒,其中所述一种或多种测定包括检测组织蛋白酶B、肾素、可溶二肽基肽酶IV、可溶脑啡肽酶、¢-2-微球蛋白、可溶碳酸酐酶IX和C-X-C基序趋化因子2中的一种、两种或三种或更多种的测定。
全文摘要
本发明涉及对罹患或疑患有肾损伤的受试者进行监测、诊断、预后和确定治疗方案的方法和组合物。具体地说,本发明涉及采用设定成检测肾损伤标记物的一种或多种测定方法,所述肾损伤标记物选自由在肾损伤中作为诊断和预后生物标记物的组织蛋白酶B、肾素、二肽基肽酶IV、脑啡肽酶、β-2-微球蛋白、碳酸酐酶IX和C-X-C基序趋化因子2组成的组。
文档编号G01N33/53GK102725635SQ201080060626
公开日2012年10月10日 申请日期2010年11月5日 优先权日2009年11月7日
发明者J·P·坎普夫, J·安德贝里, J·格雷, K·中村, P·麦克弗森 申请人:阿斯图特医药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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