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发明创造属于轮毂钻四孔加工生产领域,尤其是涉及一种轮毂钻四孔夹具。
背景技术:
在轮毂钻四孔生产中,常见的夹具结构是将定位块直接固接在床身上,并且与定位块相对应的设有压板,压板通过气缸或液压缸和床身连接,钻孔时,通过压板将轮毂紧压在定位块上,钻头通过模板后对轮毂进行钻孔加工,该结构存在的问题是由于轮毂体积较小,因此压板和钻头间容易形成干涉。
技术实现要素:
有鉴于此,本发明创造旨在提出一种轮毂钻四孔夹具,以解决现有的轮毂钻孔生产中夹具难布置的问题。
为达到上述目的,本发明创造的技术方案是这样实现的:
一种轮毂钻四孔夹具,包括由上至下依次设置的模板、定位块、基座和推送元件,所述推送元件和基座间位置相对固定,所述推送元件的推送端穿射出基座后和定位块固接,所述模板和基座间设有导向柱,所述定位块设有供导向柱上下移动的导向孔,所述导向柱设置在导向孔内,所述模板设有第一避让孔和四个过孔,所述定位块顶面设有四个第二避让孔,所述四个第二避让孔和四个过孔一一对应设置,所述定位块的顶面还设有定位孔,所述定位孔和第一避让孔正对设置。
进一步的,所述导向柱为两个,该两个导向柱对称设置在基座两侧。
进一步的,所述模板的下表面设有三个垫块,所述三个垫块和轮毂端面相对应设置。
进一步的,所述三个垫块分布在四个第二避让孔所在的圆周上,且该三个垫块呈等腰三角形分布,每两个垫块间分布有第二避让孔。
进一步的,所述推送元件为气缸。
进一步的,所述第二避让孔为盲孔。
相对于现有技术,本发明创造所述的一种轮毂钻四孔夹具具有以下优势:
本发明创造所述的一种轮毂钻四孔夹具中,定位块通过推送元件上下移动,对轮毂压紧过程中利用了模板,通过模板替代了常见的压板式压紧方式,因此该结构形式解决了常规的压板式夹具中存在的干涉问题。
附图说明
构成本发明创造的一部分的附图用来提供对本发明创造的进一步理解,本发明创造的示意性实施例及其说明用于解释本发明创造,并不构成对本发明创造的不当限定。在附图中:
图1为本发明创造实施例所述的一种轮毂钻四孔夹具结构示意图;
图2为本发明创造实施例所述的一种轮毂钻四孔夹具中模板仰视图。
附图标记说明:
1-基座;2-导向柱;3-模板;31-第一避让孔;32-过孔;
4-定位块;41-第二避让孔;42-定位孔;5-垫块;6-推送元件。
具体实施方式
需要说明的是,在不冲突的情况下,本发明创造中的实施例及实施例中 的特征可以相互组合。
在本发明创造的描述中,需要理解的是,术语“中心”、“纵向”、“横向”、“上”、“下”、“前”、“后”、“左”、“右”、“竖直”、“水平”、“顶”、“底”、“内”、“外”等指示的方位或位置关系为基于附图所示的方位或位置关系,仅是为了便于描述本发明创造和简化描述,而不是指示或暗示所指的装置或元件必须具有特定的方位、以特定的方位构造和操作,因此不能理解为对本发明创造的限制。此外,术语“第一”、“第二”等仅用于描述目的,而不能理解为指示或暗示相对重要性或者隐含指明所指示的技术特征的数量。由此,限定有“第一”、“第二”等的特征可以明示或者隐含地包括一个或者更多个该特征。在本发明创造的描述中,除非另有说明,“多个”的含义是两个或两个以上。
在本发明创造的描述中,需要说明的是,除非另有明确的规定和限定,术语“安装”、“相连”、“连接”应做广义理解,例如,可以是固定连接,也可以是可拆卸连接,或一体地连接;可以是机械连接,也可以是电连接;可以是直接相连,也可以通过中间媒介间接相连,可以是两个元件内部的连通。对于本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而言,可以通过具体情况理解上述术语在本发明创造中的具体含义。
下面将参考附图并结合实施例来详细说明本发明创造。
如图1、图2所示,一种轮毂钻四孔夹具,包括由上至下依次设置的模板3、定位块4、基座1和推送元件6,所述推送元件6和基座1间位置相对固定,安装时,将基座1和推送元件6和机床床身固定安装,所述推送元件6的推送端穿射出基座1后和定位块4固接,本实施例中推动元件6为气缸,所述模板3和基座间设有两个导向柱2,该两个导向柱2对称设置在基座1的左右两侧,所述定位块4和导向柱2相对应的设有导向孔,所述导向柱2 设置在导向孔内,定位块4可沿导向柱2上下移动,所述模板3设有第一避让孔31和四个过孔32,所述第一避让孔31和四个过孔32根据轮毂结构设置,由于轮毂的四孔分布在轮毂中心的四周,因此四个过孔32分布在避让孔31的四周,并成圆形阵列排列,所述定位块4顶面和过孔31一一对应的设有第二避让孔41,该第二避让孔41为盲孔,所述定位块4的顶面还设有定位孔42,所述定位孔42和第一避让孔31正对设置。
所述模板3的下表面设有三个垫块5,所述三个垫块5分布在四个过孔32所在的圆周上,且该三个垫块5呈等腰三角形分布,每两个垫块5间分布有过孔32,三个垫块5的下表面位于同一水平面,便于对轮毂的压紧。
以上所述仅为本发明创造的较佳实施例而已,并不用以限制本发明创造,凡在本发明创造的精神和原则之内,所作的任何修改、等同替换、改进等,均应包含在本发明创造的保护范围之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