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一种车门把手,其特征在于,包括:把手主体,所述把手主体的第一端设有第一安装部,所述把手主体的第二端设有第二安装部;所述第二安装部包括:与把手主体的第二端相连的连接部、以及设置在所述连接部一端的施力部;所述施力部设有用于与把手支架中的平衡块相接触的施力面。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车门把手,其特征在于,所述施力面为设置在施力部端部的斜面。
3.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车门把手,其特征在于,所述施力面与施力部顶面的夹角为120°-150°。
4.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车门把手,其特征在于,所述施力面与施力部顶面的夹角为135°。
5.根据权利要求4所述的车门把手,其特征在于,所述施力面在水平方向上的投影的长度大于所述平衡块向上移动的行程。
6.一种车门把手总成,其特征在于,包括:把手支架和如权利要求1-5任一项所述的车门把手,所述车门把手中的把手主体通过第一安装部和第二安装部装配至把手支架上。
7.一种汽车,其特征在于,包括:如权利要求6所述的车门把手总成,所述车门把手总成中的把手支架连接至车门钣金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