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C光连接器组装工具的制作方法

文档序号:14212889阅读:228来源:国知局
FC光连接器组装工具的制作方法

本实用新型涉及光连接器,特别涉及一种光连接器的组装工具。



背景技术:

通常的,FC光纤连接器包括有弹簧座、直套、螺帽,直套端部开有一个凸起。组装时需先用手拿住直套并在直套上安装螺帽,然后用另一只手将弹簧座的螺纹端旋紧在直套上的螺孔处;一般直套和弹簧座之间的尺寸为21-25mm,螺帽的尺寸为14mm,所以两手能拿住的位置只有 3-5mm,整个操作非常困难,时间长了对手的伤害比较大,也会出现有组装不牢的现象。

中国公开号为CN202758097U的实用新型专利公开了一种光纤连接器组装工具,该工具包括主体部和自所述的主体部沿轴向延伸的连接部,所述的连接部包括与所述的主体部同轴的圆形第一凸台以及与所述的第一凸台同轴且截面为圆环形的第二凸台…。该实用新型的有益效果是相当于在原有直套长度的基础上增加了长度,使得手的用力范围增加,操作方便。但经试验后发现,由于直套端部上的凸台较短,该工具与FC 光纤连接器连接时并不能稳定固定直套,于工人而言,组装时实际起到的作用很小,因此有必要改进。



技术实现要素:

基于上述所述,本实用新型的目的是提供一种改进型的组装工具,该工具可使直套稳定固定在其本体,从根本上解决工人组装不便的技术问题。

本实用新型通过如下的技术方案实现:

FC光连接器组装工具,包括主体部和自所述主体部向外延伸的连接部,所述连接部为圆环形,其中:

所述主体部中心处开设有贯穿其上下端面的竖直孔;

该工具由左半体及右半体经螺栓连接而成;

所述主体部上开设有与所述竖直孔相垂直的水平盲孔,所述水平盲孔中配装有活动按杆,所述活动按杆上开设有可与所述竖直孔连通的节气孔。

进一步地,所述左半体和右半体上设置有相适配的凸筋结构,所述凸筋结构上设置有螺栓孔。

进一步地,所述左半体和右半体组装后形成一罅隙,所述罅隙中设置有弹性密封体。

进一步地,所述水平盲孔的底部设置有弹簧,所述活动按杆连接在所述弹簧上。

进一步地,所述水平盲孔的底部设置有弹簧,所述活动按杆与所述弹簧相抵触的端部设置有凸环部,所述凸环部活动于所述腔室内,所述腔室开设在左半体上。

本实用新型的工作原理是,连接器直套卡接在连接部中,连接器上的主体部上的竖直孔下端连接真空发生器。常态下,按杆在弹簧的作用下呈弹起状态,此时,按杆上的节气孔与竖直孔形成错位,按杆上部的竖直孔与下部的竖直孔形成隔断。按下按杆后,节气孔与竖直孔回正,此时,按杆将竖直孔上端与下端连通,真空发生器将竖直孔内抽真空,利用压差,从而将陶瓷插芯牢牢吸附在竖直孔中,这样即增加了直套在该工具上的稳定性。

由上述技术方案可知,本实用新型可将光连接器牢牢固定在该工具上,从根本上解决了现有工具与光连接器固定不牢的问题。

附图说明

图1是本实用新型整体结构示意图;

图2是本实用新型中所述左半体结构示意图(右半体相似);

图3是本实用新型中所述按杆工作示意图。

具体实施方式

下面结合附图及具体实施方式对本实用新型做进一步说明。

为了使本实用新型的目的、技术方案及优点更加清楚明白,以下结合附图及实施例,对本实用新型进行进一步详细说明。应当理解,此处所描述的具体实施例仅用以解释本实用新型,并不用于限定本实用新型。

如图1~3所示,本实施例公开了一种FC光连接器组装工具,包括主体部1和自所述主体部1向外延伸的连接部2,所述连接部2为圆环形,连接部2的结构型式及连接原理在公开号为CN202758097U的实用新型专利文献中已经公开,这里不再详述。

所述主体部1中心处开设有贯穿其上下端面的竖直孔6。

该工具由左半体10及右半体11经螺栓连接而成。

所述主体部1上开设有与所述竖直孔6相垂直的水平盲孔7,所述水平盲孔7中配装有活动按杆5,所述活动按杆5上开设有可与所述竖直孔6连通的节气孔51。

本实施例中,所述左半体10和右半体11组装后形成一罅隙,所述罅隙中设置有弹性密封体4,为方便连接,所述左半体10和右半体11上设置有相适配的凸筋结构3,所述凸筋结构3上设置有螺栓孔30,螺栓孔30中配装螺栓。

为实现本实用新型之目的,所述水平盲孔7的底部设置有弹簧8,所述活动按杆5连接在所述弹簧8上。

作为一种优选实施例,所述水平盲孔7的底部设置有弹簧8,所述活动按杆5与所述弹簧8相抵触的端部设置有凸环部50,所述凸环部50 活动于所述腔室内,所述腔室开设在左半体10上,设置凸环部50的目的是用于限制动按杆5的弹起程度。

本实用新型工作时,竖直孔6的下端连接真空发生器,活动按杆5 弹起时为自然状态,按下时为工作状态,按下时,活动按杆5将竖直孔 6上下部连通,竖直孔6内形成负压,从而将连接器的陶瓷插芯牢牢吸附在竖直孔6中,这样,增加了该工具与光连接器的牢固度。

上述实施例只是本实用新型的较佳实施例,并不是对本实用新型技术方案的限制,只要是不经过创造性劳动即可在上述实施例的基础上实现的技术方案,均应视为落入本实用新型专利的权利保护范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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