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新型的强制啮合起动机的制作方法

文档序号:12877363阅读:681来源:国知局
一种新型的强制啮合起动机的制作方法与工艺

本实用新型涉及起动机技术领域,具体涉及一种新型的强制啮合起动机。



背景技术:

强制啮合的起动机,是目前应用最多的起动机。其最主要的特征就是啮合机构中有啮合弹簧,大多数的啮合弹簧装在单向器上,微型车用起动机,啮合弹簧装在抜叉上,还有一些小功率起动机的啮合弹簧装在电磁开关的活动铁芯内,现有技术中的强制啮合起动机开关采用拨叉把离合器拉出,如果采用拨叉结构,拨叉与单向器、开关配合处要有足够断电间隙,否则关闭点火开关,离合器退不回去 ,但是断电间隙的位置无法一开始就满足点火所需要的行程,所以容易造成的后果就是电门被关掉,起动机卡住进而烧掉。



技术实现要素:

本实用新型针对现有技术中用拨叉把离合器拉出容易导致发动机反拖起动机,拨叉结构无法保证点火开关所需要的行程的缺点,提供了一种避免发动机反拖起动机的强制啮合起动机的开关装置。

为了解决上述技术问题,本实用新型采用以下技术方案得以解决:

一种新型的强制啮合起动机,包括一内部设有控制机构的电磁开关壳体、一与电磁开关壳体连接的后端盖以及一与电磁开关壳体连接的罩盖,所述罩盖内设有一传动机构,所述后端盖内设有一直流电机组件,所述传动机构包括一P轴、一设置在P轴上的齿轮,所述P轴上设有一单向离合器,所述P轴上还设有一与单向离合器配合使用的缓冲弹簧,所述单向离合器的头部还设有一与后端盖配合连接的槽孔,所述后端盖内设有一与所述单向离合器配合连接的开关顶杆,所述开关顶杆外还设有一压缩弹簧,所述压缩弹簧与所述槽孔之间还设有一钢珠。

作为优选:所述控制机构包括一与所述直流电机组件连接的开关以及一设置在开关上的开关主触点,所述开关顶杆与所述开关配合连接,开关顶杆设置在所述开关内,通过开关主触点与开关连通对开关顶杆进行推进。

作为优选:所述直流电机组件包括一电枢总成、一与电枢总成连接的定子总成以及一刷架总成。

本实用新型的优点总结如下:

本实用新型结构设计合理,在采用拨叉结构时,拨叉与单向离合器、开关配合处要有足够断电间隙,否则关闭点火开关,单向离合器退不回去,拨叉断电间隙需要保持大于20mm的行程,低于这个行程电门会关掉,起动机卡住甚至烧掉,通过开关顶杆代替拨叉顶出离合器,防止发动机反拖起动机,开关顶杆与单向离合器、电磁开关配合处有足够断电间隙,避免了拨叉行程不够造成的起动机卡住等不良后果。

附图说明

图1为本实用新型的剖视图。

图2也为本实用新型的剖视图。

附图中各数字所指代的部位名称如下:1—电磁开关壳体,2—后端盖,3—罩盖,10—控制机构,11—开关主触点,12—开关,13—开关顶杆,20—直流电机组件,21—压缩弹簧,22—钢珠,30—传动机构,31—P轴,32—齿轮,33—单向离合器,34—缓冲弹簧,35—槽孔,200—电枢总成,201—定子总成,202—刷架总成。

具体实施方式

下面结合附图和具体实施方式对本实用新型作进一步详细描述。

实施例1:

如图1至图2所示,所述的一种新型的强制啮合起动机,包括一内部设有控制机构10的电磁开关壳体1、一与电磁开关壳体1连接的后端盖2以及一与电磁开关壳体1连接的罩盖3,所述罩盖3内设有一传动机构30,所述后端盖2内设有一直流电机组件20,所述传动机构30包括一P轴31、一设置在P轴31上的齿轮32,所述P轴31上设有一单向离合器33,所述P轴31上还设有一与单向离合器33配合使用的缓冲弹簧34,所述单向离合器33的头部还设有一与后端盖2配合连接的槽孔35,所述后端盖2内设有一与所述单向离合器33配合连接的开关顶杆13,所述开关顶杆13外还设有一压缩弹簧21,所述压缩弹簧21与所述槽孔35之间还设有一钢珠22。

其中,所述控制机构10包括一与所述直流电机组件20连接的开关12以及一设置在开关12上的开关主触点11,所述开关顶杆13与所述开关12配合连接,开关顶杆13设置在所述开关12内,通过开关主触点11与开关12连通对开关顶杆13进行推进。

其中,所述直流电机组件20包括一电枢总成200、一与电枢总成200连接的定子总成201以及一刷架总成202。

本实用新型具体工作过程如下:

(1)接通起动机总开关,按下起动按钮,直流电机组件内电路接通。(2)在直流电机组件作用下,开关主触点与开关推杆配合将单向离合器顶出,同时将所述齿轮推出,使其与飞轮齿圈啮合。(3)当齿轮啮合后,接触盘也将接线柱接通,蓄电池电流便流经起动机电枢总成和定子总成使起动机输出正常转矩转动曲轴。(4)发动机起动后,放松起动按钮,所述直流电机组件内构成回路,使齿轮退出,切断了起动机电路,起动机停止转动。

以上仅就本实用新型应用较佳的实例做出了说明,但不能理解为是对权利要求的限制,本实用新型的结构可以有其他变化,不局限于上述结构。总之,凡在本实用新型的独立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内所作的各种变化均在本实用新型的保护范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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