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实用新型涉及管道排水领域,尤其涉及一种透水混凝土管道装置。
背景技术:
目前我国的透水式排水管道主要应用与坝体与路基的排水,多以塑料和金属管道为主,软管最为常见。透水管道往往配合反滤层共同使用,水通过反滤层的过滤作用后渗透到管道内排出。国内目前使用的透水管道多为小直径软管,管道采用周圈渗水,同时利用透水管道排水。
透水软管承载力低,容易在荷载较大的情况下变形,从而影响排水效果。同时由于管道周圈都存在孔洞,排水过程中容易从管道底部或是侧壁发生渗漏,增加沟道的排水负担,影响排水效果。因此需要进一步优化管道,在不影响渗水的情况下,提高排水效率,避免排水过程中管道内水的泄露。
技术实现要素:
针对上述存在的描述的不足,本实用新型提供了一种透水混凝土管道装置。本实用新型是通过以下技术方案实现的:包括混凝土管道和承口,所述混凝土管道包括管道、透水孔和限定凸起,所述管道为混凝土支撑的圆柱空心承插管,所述透水口为多个且设在管道上半圈,透水口为通孔且每个通孔的外侧设有供形的挡板,挡板大小与通孔大小相同使通孔与挡板的两侧产生透水的缝隙,所述限定凸起设在管道的插口一端的外圈中部,限定凸起为扁平的圆形凸起,所述承口包括承口本体和限定导向槽,所述承口设在管道插口另一端,所述限定导向槽为一圆形凹槽,限定导向槽设在承口内圈端部与插口外侧的限定凸起相应的位置使限定凸起伸入,限定导向槽与限定凸起形状相同。
进一步的,为了能保证在管道有所松动的时候不漏水,所述承口内圈还设有内圈导向槽,内圈导向槽设在限定导向槽里侧,且内圈导向槽为与承口同轴心的圆环凹槽,内圈导向槽里加入防水胶有效止水。
为了防止管道因地面凹陷或者其他原因产生松动而使排水管之间产生缝隙,所述限定导向槽设为半圆形,且圆边上设有均匀分布的小的凹槽,所述限定凸起为圆形且圆边上设有均匀分布的小凸起,小凸起与小凹槽嵌套配合。
该实用新型的有益之处是:
1.首先通过将管道设为混凝土就增加了管道的承载能力和耐腐性,再在管道上方设孔使管道具有渗水功能。
2.通过承插口里的导向槽可以防止管道因地面凹陷或者其他原因产生松动而使排水管之间产生缝隙从而漏水。
3.通过内圈导向槽可以在安装时放入防水胶或其他吸水物品,能够有效阻止水的流出。
4.通过透水口可以将地表里的水透进管道,并且透水口上侧有挡板来挡住进入管道的土,只有水能通过两侧的缝隙进图管道,保证了管道的干净,防止淤泥进入管道。
附图说明
附图1为本实用新型管道承插后结构示意图;
附图2为本实用新型单个管道结构示意图;
附图3为本实用新型承口示意放大图;
附图4为本实用新型限定凸起位置示意放大图;
附图5为图1中A处示意放大图。
图中,1、混凝土管道,2、承口机构,3、管道4、透水口,5.限定凸起,6、内圈导向槽,7限定导向槽。
具体实施方式
为了更好地理解本实用新型,下面结合附图来详细解释本实用新型的实施方式。如图1至图5所示一种透水混凝土管道装置,实用新型提供了一种透水混凝土管道装置,包括混凝土管道1和承口2。
如图2所示,混凝土管道1包括管道3、透水孔和限定凸起5,管道3为混凝土支撑的圆柱空心承插管,如图5所示,透水口4为多个且设在管道3上半圈,透水口4为通孔且每个通孔的外侧设有供形的挡板,挡板大小与通孔大小相同使通孔与挡板的两侧产生透水的缝隙,如图4所示,限定凸起5设在管道3的插口一端的外圈中部,限定凸起5为扁平的圆形凸起。限定导向槽7设为半圆形,且圆边上设有均匀分布的小的凹槽,限定凸起5为圆形且圆边上设有均匀分布的小凸起,小凸起与小凹槽嵌套配合。
如图3所示承口2包括承口2本体和限定导向槽7,承口2设在管道3插口另一端,限定导向槽7为一圆形凹槽,限定导向槽7设在承口2内圈端部与插口外侧的限定凸起5相应的位置使限定凸起5伸入,限定导向槽7与限定凸起5形状相同,承口2内圈还设有内圈导向槽6,内圈导向槽6设在限定导向槽7里侧,且内圈导向槽6为与承口2同轴心的圆环凹槽,内圈导向槽6里加入防水胶有效止水。
本装置在使用时,首先将透水口4朝上放置一个混凝土管道1,另一个混凝土管道管道1的插口对准第一个混凝土管道1的承口2插入,插入前可以在内圈导向槽6放入防水胶或吸水树脂,同时确保另一个混凝土管道1的限定凸起5能伸入到第一个混凝土管道1的限定导向槽7里,这样在地面松动的时候就可以保证两个混凝土管道1不会出现竖直方向的位置改动,进而减少两个混凝土管道1之间出现缝隙的可能,也可以使用带有小凸起和小凹槽的混凝土管道1,这样在使用时管道3之间的配合更加严密,出现松动的可能性更少。
在管道3安置完毕,管道3上部铺装反滤层,共同构成排水系统,在地面集水变多时,水通过管道3上的透水管进入管道3,从而完成排水工作,透水口4的上部设有挡板所以土不能通过透水口4进入管道3,只有水能通过两侧的缝隙进入,从而保证管道3内不进入淤泥。
对于本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而言,根据本实用新型的教导,在不脱离本实用新型的原理与精神的情况下,对实施方式所进行的改变、修改、替换和变型仍落入本实用新型的保护范围之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