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履带式全地形应急通信指挥车的制作方法

文档序号:13580027阅读:1255来源:国知局
一种履带式全地形应急通信指挥车的制作方法

本实用新型涉及一种履带式全地形车辆,属于履带式车辆技术领域,尤其涉及一种履带式全地形应急通信指挥车。



背景技术:

我国幅员辽阔,地形复杂,是世界上主要的“气候脆弱区”之一,自然灾害频发、分布广、损失大,是世界上自然灾害最严重的国家之一。近年来地震灾害、森林火灾以及泥石流等应急突发自然灾害频发,此类事件的危害性和不确定性给国家和人民群众带来的严重威胁。为及时有效应对此类应急突发事件,对于应急通信指挥车的需求不断增加。

应急通信是指在出现自然或人为突发紧急情况时,综合利用各种通信资源,保障救援、紧急救助和必要通信所需的手段和方法。

传统应急通信指挥车普遍为轮式车辆,但由于接地比压较大,遇到雪地、沙漠、沼泽、森林等复杂地形时受阻,无法达到应急突发事件现场,从而错失应急处置救援的最佳时机。

因此,为了解决应对各种应急突发事件的需要,提供一种能够及时有效的响应,并具有人员运输、物资运输、指挥调度、定位导航、通信保障的履带式全地形应急通信指挥车十分必要。



技术实现要素:

针对现有技术存在的不足,提供一种履带式全地形应急通信指挥车,将通信功能集成在履带式全地形车上,提高应急通信的指挥能力,具有良好的适应性。

为实现上述目的,本实用新型的技术解决方案是:

一种履带式全地形应急通信指挥车,包括前模块底盘和后模块底盘,所述前模块底盘与后模块底盘之间通过铰接装置连接,所述前模块底盘与后模块底盘下部均安装履带行走装置;所述前模块底盘上部安装前模块车舱,所述后模块底盘上部安装后模块车舱;所述后模块车舱内部安装电子信息平台,所述电子信息平台上安装有中心控制盒、电源、指挥终端、超短波电台、网络控制器;所述后模块车舱顶部安装电台天线和倒伏机构,所述前模块车舱顶部安装北斗天线。

本实用新型的有益效果是:通过上述本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提供一种履带式全地形应急通信指挥车,在雪地、森林、沼泽等其它轮式车辆难以通过的各种复杂地形具有优异的通过性能;车辆相对轮式车辆优异的通过性能,保证车辆在复杂地形条件下能够进行人员和物资运输;车辆后模块加装电子信息系统,能够实现指挥调度、定位导航、通信保障等功能,从而及时应对各类应急突发事件,实现信息和物资的及时合理分配调用,提高应急指挥者的决策能力,最大限度降低应急突发事件造成的人员和财产损失,具有良好的适应性。

附图说明

图1是本实用新型结构示意图

图2是本实用新型俯视图

图中:1、前模块底盘;2、后模块底盘;3、铰接装置;4、前车舱;5、后车舱;6、电子信息系统工作平台;7、中心控制盒;8、电源;9、指挥终端;10、电台;11、网络控制器;12、电台天线;13、倒伏机构;14、北斗天线;15、履带式行走装置。

具体实施方式

为了使本实用新型所实现的技术手段、创作特征、达成目的与功效易于明白了解,下面结合具体实施例和图示,进一步阐述本发明。应当理解,此处所描述的具体实施例仅用以解释本发明,并不用于限定本发明。

如图1和2所示,一种履带式全地形应急通信指挥车,包括前模块底盘1和后模块底盘2,所述前模块底盘1与后模块底盘2之间通过铰接装置3连接,所述前模块底盘1与后模块底盘2下部均安装履带式行走装置15;所述前模块底盘1上部安装前模块车舱4,所述后模块底盘2上部安装后模块车舱5;所述后模块底盘2上安装电子信息平台6,所述电子信息平台6上安装有中心控制盒7、电源8、指挥终端9、超短波电台10、网络控制器11;所述后模块车舱5顶部安装电台天线12和倒伏机构13,所述前模块车舱4顶部安装北斗天线14。车辆采用橡胶履带式行走机构,具有比轮式车辆更低的接地比压;前模块和后模块通过铰接装置相连接,能够实现多自由运动;车身采用轻量化的密封结构设计,从而使整车具有两栖性能。基于上述结构特点,该履带式全地形应急通信指挥车具备比其他轮式车辆更优异的通过性,能够在雪地、森林、沼泽、湖泊等各种复杂地形进行机动作业,同时可进行人员和物资运输。

如图1所示,通过电子信息系统,可对应急突发事件现场信息进行收集、整理、分析,并有效地进行现场指挥调度;

如图1所示,通过电子信息系统中北斗导航技术,及时准确掌握实施情况和准确位置,提供最佳、最短路线动态分析;

如图1所示,当应急突发事件现场常规地面通信手段遭到破坏性损害时,可通过电子信息系统中电台进行通信,以保障在复杂环境和条件下的通信通畅。

上述说明示出并描述了本实用新型的优选实施例,如前所述,应当理解本实用新型并非局限于本文所披露的形式,不应看作是对其他实施例的排除,而可用于各种其他组合、修改和环境,并能够在本文所述实用新型构想范围内,通过上述教导或相关领域的技术或知识进行改动。而本领域人员所进行的改动和变化不脱离本发明的精神和范围,则都应在本实用新型所附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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