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型搅拌叶片的制作方法

文档序号:12350955阅读:204来源:国知局
新型搅拌叶片的制作方法与工艺

本发明涉及污泥处理技术领域,特别是新型搅拌叶片。



背景技术:

污泥是污水处理过程中产生的副产品,污泥的成分极为复杂,主要含有大约80~90%的水分,以及其他可被回收利用的有机质、各类有机物、 多种微量元素以及可能对环境造成不良影响的病原微生物、寄生虫卵、重金属等。将污泥进行无害化、资源化处理,是世界范围内生态环境保护的一个重要课题。传统的污泥处理方法包括投海(或直接排放)、填埋以及堆肥化,但是都存在对环境的负面影响(水质污染、土层污染以及空气污染等)以及空间资源(土地和水场)的占用和浪费等缺点,已经被越来越多的工业国家所禁止或废弃。

目前已陆续研发出一些污泥处理方法和装置,以期望降低污泥中的有害物质含量,并通过污泥处理对其进行二次回收利用。其中,对污泥进行搅拌水解处理是一种有效的污泥处理手段。现有的污泥搅拌水解处理主要存在以下不足:(1)在进行搅拌时,通常搅拌叶片的边对污泥进行切割搅拌,搅拌力度小,污泥在搅拌装置中翻动不够剧烈,从而导致充分水解所花的时间长,效率不高;(2)搅拌叶片为薄片状,使用一段时间后回出现变形,使用寿命不高,且无法承担大转速的搅拌。



技术实现要素:

本发明的目的在于克服现有技术的缺点,提供搅拌阻力小、传热面积大、水解效率高的新型搅拌叶片。

本发明的目的通过以下技术方案来实现:新型搅拌叶片,包括叶片A和叶片B,所述的叶片A和叶片B机构相同且呈“8”字形设置在搅拌轴上,叶片A和叶片B均包括第一叶片侧板、第二叶片侧板、叶片端板和弧形板,所述的第一叶片侧板垂直于搅拌轴设置且与搅拌轴的端面平行,所述的第二叶片侧板垂直于搅拌轴设置且与第一叶片侧板一侧紧贴而另一侧呈一定角度张开,第一叶片侧板和第二叶片侧板张角处设置有叶片端板且在三者之间还设置有将其封闭形成空腔的弧形板,叶片端板上远离搅拌轴的端头设置有搅拌扒爪。

所述的搅拌扒爪为矩形块且该矩形块与叶片端板平行。

所述的搅拌扒爪的宽度大于叶片端板的宽度。

所述的叶片A和叶片B均为扇形叶片。

所述的搅拌轴为空心轴,第一接片侧板、第二叶片侧板和叶片端板所形成的空腔与搅拌轴相连通。

本发明具有以下优点:(1)搅拌扒爪的设置增大了叶片A和和叶片B与污泥的接触面积,搅拌扒爪起到类似犁耙的左右,搅拌力度大,充分地对污泥进行搅拌,促进污泥的水解,水解效率高;(2)第一叶片侧板、第二叶片侧板、叶片端板和弧形板的设置使得整个叶片的厚度得到增强,受力能力增强,且四者所形成的内部空腔空间大,通入的高温液体多,充分对污泥起到加热作用。

附图说明

图1 为本发明的结构示意图;

图2 为本发明的俯视图;

图中,1—叶片A,2—叶片B,3—第一叶片侧板,4—第二叶片侧板,5—叶片端板,6—弧形板,7—搅拌扒爪。

具体实施方式

下面结合附图对本发明做进一步的描述,本发明的保护范围不局限于以下所:

如图1所示,新型搅拌叶片,包括叶片A1和叶片B2,所述的叶片A1和叶片B2机构相同且呈“8”字形设置在搅拌轴上,叶片A1和叶片B2均包括第一叶片侧板3、第二叶片侧板4、叶片端板5和弧形板,所述的第一叶片侧板3垂直于搅拌轴设置且与搅拌轴的端面平行,所述的第二叶片侧板4垂直于搅拌轴设置且与第一叶片侧板3一侧紧贴而另一侧呈一定角度张开,第二叶片侧板4起到推动污泥的作用,第一叶片侧板3和第二叶片侧板4张角处设置有叶片端板5且在三者之间还设置有将其封闭形成空腔的弧形板6,叶片端板5上远离搅拌轴的端头设置有搅拌扒爪7,搅拌扒爪7为矩形块且该矩形块与叶片端板5平行,搅拌扒爪7的宽度大于叶片端板5的宽度,当搅拌轴带动叶片A1和叶片B2转动时,搅拌扒爪7起到类似爬犁的作用对污泥进行充分搅拌,使污泥搅拌更为剧烈。

进一步地,所述的搅拌轴为空心轴,第一接片侧板3、第二叶片侧板4和叶片端板5所形成的空腔与搅拌轴相连通。通过向搅拌轴的一端通入高温液体(比如高温油液),高温液体流入叶片A1和叶片B2的空腔内,在搅拌时起到对污泥的加热作用,促进污泥水解,在与污泥进行热交换后从搅拌轴的另一端流出。

本实施例中,所述的叶片A1和叶片B2均为扇形叶片。

工作时,通过搅拌轴向搅拌叶片空腔内通入高温液体,高温液体促进污泥水解,同时通过搅拌轴带动搅拌叶片转动,搅拌扒爪7起到主要搅拌的作用,第二叶片侧板4起到推动污泥流动的作用且还起到一定的辅助搅拌作用,由于整个搅拌叶片的厚度相比于传统的搅拌叶片厚度厚很多,无论转速多块,均不宜出现变形。

以上所述仅是本发明的优选实施方式,应当理解本发明并非局限于本文所披露的形式,不应看作是对其他实施例的排除,而可用于各种其他组合、修改和环境,并能够在本文所述构想范围内,通过上述教导或相关领域的技术或知识进行改动。而本领域人员所进行的改动和变化不脱离本发明的精神和范围,则都应在本发明所附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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