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副销式制动卡钳的制作方法

文档序号:13337945阅读:1352来源:国知局
主副销式制动卡钳的制作方法

本实用新型涉及制动卡钳技术领域,尤其涉及主副销式制动卡钳。



背景技术:

制动器是汽车制动系统的主要组成部分,是汽车的主要安全部件之一,随着车辆性能的不断提高,车速不断提升,对车辆的制动系统也随之提出了更高要求,于是制动效果更好的盘式制动器正越来越广泛地应用于轿车、商用车上,汽车盘式制动器以中端面作摩擦面,由摩擦片与其金属盘组成制动单元,而这制动力的大小就反映在横跨在制动盘两侧的夹紧钳上,称为制动卡钳。

前期的制动卡钳缸体和固定架连接的导向机构设计为套筒模式结构,其主受力侧零件有:防尘塞、销、套筒A、和防尘套组成;副受力侧零件有:防尘塞、销、套筒B、衬套和防尘套组成;该技术因需考虑套筒与缸体及销三者的配合间隙,不利于产品制程管控,容易造成因配合间隙原因产生的刹车拖滞、制动抱死、以及刹车片偏磨耗的不良现象;制程难管控、制程复杂且零件成本较高,直接影响其总成成本。



技术实现要素:

本实用新型的目的是为了解决现有技术中存在的缺点,而提出的主副销式制动卡钳。

为了实现上述目的,本实用新型采用了如下技术方案:主副销式制动卡钳,包括缸体,所述缸体顶部壳体上通过放气螺丝螺旋固定有放气帽,所述缸体两侧壳体顶部通过结合螺栓对称固定有副销和主销,所述缸体两侧壳体底部通过轭簧固定有固定架,所述副销和主销均嵌入在固定架的内部,所述两个结合螺栓与副销和主销连接处均套接有防尘套,所述副销上位于固定架内部的凹槽上套接有衬套,所述缸体内部设有活塞,所述活塞的一端套接有油封圈,所述活塞的另一端通过扣环套接有防尘圈,所述活塞上位于套接有防尘圈连接有内刹车片和外刹车片。

作为上述技术方案的进一步描述:所述副销和主销的长度相等,且副销和主销关于缸体竖直中线相互对称。

作为上述技术方案的进一步描述:所述副销和主销的长度相等,且副销和主销关于缸体竖直中线相互对称。

作为上述技术方案的进一步描述:所述缸体两侧壳体顶端对称焊接有连接结合螺栓用的固定螺母。

作为上述技术方案的进一步描述:所述内刹车片位于外刹车片的上方。

本实用新型中,首先把原有的套筒配销结构直接改善为单独的主副销结构,通过重新的匹配验证设计销与固定架孔的配合间隙,较好的改善了刹车拖滞、制动抱死、以及刹车片偏磨耗的不良现象;其次,在零件加工、整体组装等制程上都相应降低的成本、杜绝了风险、提高了效率,再有因零件减少从而也相应降低了成本。

附图说明

图1为本实用新型提出的主副销式制动卡钳的总成爆炸图。

图2为本实用新型提出的主副销式制动卡钳的总成示意图。

图3为本实用新型提出的主副销式制动卡钳的主副销组成示意图。

图例说明:1-缸体、2-结合螺栓、3-放气螺丝、4-放气帽、5-防尘套、6-副销、7-衬套、8-油封圈、9-活塞、10-轭簧、11-固定架、12-外刹车片、13-内刹车片、14-扣环、15-防尘圈、16-主销。

具体实施方式

下面将结合本实用新型实施例中的附图,对本实用新型实施例中的技术方案进行清楚、完整地描述,显然,所描述的实施例仅仅是本实用新型一部分实施例,而不是全部的实施例。

参照图1-3,主副销式制动卡钳,包括缸体1,缸体1顶部壳体上通过放气螺丝3螺旋固定有放气帽4,缸体1两侧壳体顶部通过结合螺栓2对称固定有副销6和主销16,缸体1两侧壳体底部通过轭簧10固定有固定架11,副销6和主销16均嵌入在固定架11的内部,两个结合螺栓2与副销6和主销16连接处均套接有防尘套5,副销6上位于固定架11内部的凹槽上套接有衬套7,缸体1内部设有活塞9,活塞9的一端套接有油封圈8,活塞9的另一端通过扣环14套接有防尘圈15,活塞9上位于套接有防尘圈15连接有内刹车片13和外刹车片12。

副销6和主销15的长度相等,且副销6和主销15关于缸体1竖直中线相互对称,固定架11共固定有两个,且两个固定架11分别与副销6和主销15位于同一竖直线上,缸体1两侧壳体顶端对称焊接有连接结合螺栓2用的固定螺母,内刹车片13位于外刹车片12的上方。

工作原理:该主副销式制动卡钳使用时,总成固定架直接锁付与转向节上,缸体1进油孔接入液压油管,当踩踏制动踏板时,液压通过液压油管进入缸体1内部,经内部油封圈8和活塞9配合密封,从而液压推动活塞9外移,活塞9推动内刹车片13和外刹车片12组成,内刹车片13和外刹车片12夹紧刹车盘,实现制动效果,当制动踏板送开时,缸体通过主销16和副销6的间隙配合产生移动,活塞9回缩导致内刹车片13和外刹车片12松开刹车盘,制动力消失。

以上所述,仅为本实用新型较佳的具体实施方式,但本实用新型的保护范围并不局限于此,任何熟悉本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在本实用新型揭露的技术范围内,根据本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及其实用新型构思加以等同替换或改变,都应涵盖在本实用新型的保护范围之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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