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衡式压下夹具的制作方法

文档序号:12753478阅读:222来源:国知局
平衡式压下夹具的制作方法与工艺

本发明创造机床加工制造技术领域,尤其涉及一种用于机床加工过程中固定待加工条带的平衡式压下夹具。



背景技术:

连续加工机床在工作过程中,待加工的条带将自机床上的加工部位通过,在加工完毕后,待加工条带在外部机械(如卷辊)等的带动下,进入下一加工工序。待加工条带的连续运动使得机床可以进行连续的加工。为了保证待加工条带的运行顺畅,往往需要在进行加工时对条带进行固定或定位,避免加工时条带发生晃动或偏移,导致机床在待加工条带上的加工位置发生错位。现有机床上用于固定待加工条带的夹具往往位于加工部位两侧或角部,且采用点固定的方式,固定的稳定性不高。



技术实现要素:

本发明创造为解决现有技术中的问题,提供了一种平衡式压下夹具,能够对机床上的待加工条带进行稳定固定,同时能够减少不平衡受力的情况。

本发明创造提供的平衡式压下夹具,包括立于两侧的立柱,所述立柱顶部固定有连杆,所述连杆上沿轴固定有至少两个升降架,所述升降架呈首尾相互铰接的四边形,所述升降架之间设有套装于所述连杆之上的套筒,所述升降架底部与所述连杆铰接,所述升降架顶部与驱动柱铰接,所述升降架的位于连杆的两个分别铰接有压下架,所述压下架的底部并排设有若干压辊。

其中,所述压下架的外形呈三角形,顶部与所述升降架的中部铰接部位通过同一压下轴铰接,所述压辊固定于所述压下架的底边上。

其中,所述升降架优选为2个。

其中,所述压下架的底部的四角上还设有压力传感器,所述压力传感器的压力传感探头与所述压辊的最下端齐平。

其中,所述立柱能够在竖直方向上升降。具体地,所述立柱包括位于底部的套柱和套装于所述套柱内并位于上方的升降柱,所述升降柱能够通过固定环固定于所述套柱内合适的高度位置。

其中,所述连杆的一端设置有弹簧,所述弹簧压缩于所述升降架和所述立柱之间。

其中,所述连杆的另一端设置有螺纹,所述连杆上还套装有能够与所述螺纹匹配的螺母。

本发明创造的优势在于:能够通过压辊对待加工条带进行线式固定,固定方位垂直于待加工条带的行进方向,具有极高的稳定性;另外,对称式的压下架设计也使得压下作用更加稳定,能够减少压辊不平衡受力的情况。

附图说明

图1是本发明创造一种实施方式的结构示意图;

图2是图1中螺纹部分的局部放大图;

图3是图1中压力传感器部分的局部放大图。

其中,1-立柱;11-套柱;12-升降柱;13-固定环;2-连杆;21-弹簧;22-螺纹;23-螺母;3-升降架;4-驱动柱;5-压下架;51-压辊;52-压下轴;53-压力传感器;6-套筒。

具体实施方式

下面通过结合附图对本发明创造进行进一步说明。

本发明创造结构一种实施方案如图1-3所示,包括立于两侧的立柱1,所述立柱1顶部固定有连杆2,所述连杆2上沿轴固定有至少两个升降架3,所述升降架3呈首尾相互铰接的四边形,所述升降架3之间设有套装于所述连杆2之上的套筒6,所述升降架3底部与所述连杆2铰接,所述升降架3顶部与驱动柱4铰接,所述升降架3的位于连杆2的两个分别铰接有压下架5,所述压下架5的底部并排设有若干压辊51。压下架5压下架5压辊51所述驱动柱4能够在外力作用下进行升降,同时带动所述升降架3运动,所述升降架3在向下运动的同时能够带动所述压下架5向下运动,所述压下架5底部的压辊51能够向下压紧待加工条带,使得其对待加工条带实现在机床上的稳定固定;所述套筒6能够使所述升降架3维持相对固定的距离。

其中,所述压下架5的外形呈三角形,顶部与所述升降架3的中部铰接部位通过同一压下轴52铰接,所述压辊51固定于所述压下架5的底边上。

其中,所述升降架3优选为2个。

其中,所述压下架5的底部的四角上还设有压力传感器53,所述压力传感器53的压力传感探头与所述压辊51的最下端齐平。所述压力传感器53能够将所述压辊51在进行压下固定时的压力信号感应并传出;一方面,能够根据压力信号控制所述压辊51的压力;另一方面,当位于四角上的压力信号差异过大时,可以知道压辊51在待加工条带上的压力不均匀,便于技术调整。

其中,所述立柱1能够在竖直方向上升降。具体地,所述立柱1包括位于底部的套柱11和套装于所述套柱11内并位于上方的升降柱12,所述升降柱12能够通过固定环13固定于所述套柱11内合适的高度位置。

其中,所述连杆2的一端设置有弹簧21,所述弹簧21压缩于所述升降架3和所述立柱1之间。所述弹簧21能够减小因所述升降架3的转动而对所述连杆2以及立柱1造成的震动。

其中,所述连杆2的另一端设置有螺纹22,所述连杆2上还套装有能够与所述螺纹22匹配的螺母23。所述螺母23能够与所述弹簧21一起,对所述升降架3在所述连杆2上的位置进行调整。

以上所述仅为本发明创造的较佳实施例而已,并不用以限制本发明创造,凡在本发明创造的精神和原则之内,所作的任何修改、等同替换、改进等,均应包含在本发明创造的保护范围之内。

当前第1页1 2 3 
网友询问留言 已有0条留言
  • 还没有人留言评论。精彩留言会获得点赞!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