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炼钢炉用渣罐转运系统的制作方法

文档序号:13126413阅读:293来源:国知局
一种炼钢炉用渣罐转运系统的制作方法

本实用新型涉及一种炼钢炉用渣罐转运系统,属于炼钢工艺及冶金固废领域。



背景技术:

钢铁企业是国民经济的基础产业,在国家经济快速发展的形势下,钢产量近年不断提高,我国2015年的粗钢产量统计达到8.04亿吨。钢渣作为炼钢工艺流程的衍生物,随着钢产量的提高,钢渣产量也不断增加。据最新资料统计,我国钢渣目前累计堆存近10亿吨,数据显示钢渣利用率很低,距离钢铁企业固体废弃物“零排放”的目标尚远。

炉渣处理车间由于种种原因(如炉渣处理跨厂房柱处在运输线上)无法实现出渣线的顺畅通过,对炼钢车间的出渣线顺行造成了一定的困难,针对这种工艺布置情况,有的厂家采取了抱罐车来实现,但抱罐车的投资及维修成本均很高,还需增加车间相应的劳动定员,非常不经济。



技术实现要素:

针对上述问题,本实用新型提供一种能实现出炉钢渣的顺行运输的炼钢炉用渣罐转运系统。

为达到上述目的,本实用新型一种炼钢炉用渣罐转运系统,包括转运吊车以及设置在炼钢炉与渣车处理区之间的第一轨道和第二轨道;

所述第一轨道的一端对应炼钢炉,所述第一轨道上设置有第一渣罐车;

所述第二轨道对应炉渣处理区,所述第二轨道上设置有第二渣罐车;

所述转运吊车包括横跨在第一轨道和第二轨道上方的高架轨道,所述高架轨道上设置有用于将渣罐从其中一个渣罐车吊至另一渣罐车的吊车。

进一步地,所述第一轨道远离炼钢炉的一端第一车档,所述第一车档用于使第一渣罐车停留在高架轨道下方。

进一步地,所述第二轨道远离炉渣处理区的一端设置有第二车档,所述第二车档用于使第二渣罐车停留在高架轨道下方。

进一步地,所述高架轨道上设置有用于控制吊车停靠在预定位置的行程开关,所述行程开关与吊车驱动装置电连接。

进一步地,渣罐的侧壁沿同一轴线上设置有若干吊耳,相邻两个吊耳之间的距离相同;所述吊车设置有与吊耳一一对应的吊钩,所述吊钩与所述吊耳相适配。

本实用新型通过转运吊车将渣罐在两台渣罐车上进行倒运,实现渣罐的空间移位,从而实现钢渣的顺行运输。

附图说明

图1为本实用新型结构示意图;

图2为图1中沿A-A的剖视图。

具体实施方式

下面结合说明书附图对本实用新型做进一步的描述。

实施例1

本实用新型一种炼钢炉用渣罐转运系统,包括转运吊车以及设置在炼钢炉与渣车处理区之间的第一轨道2和第二轨道9;

所述第一轨道2的一端对应炼钢炉1,所述第一轨道上设置有第一渣罐车4;

所述第二轨道对应炉渣处理区,所述第二轨道上设置有第二渣罐车8;

所述转运吊车包括横跨在第一轨道和第二轨道上方的高架轨道,所述高架轨道上设置有用于将渣罐3从其中一个渣罐车吊至另一渣罐车的吊车6。

具体的所述第一渣罐车、第二渣罐车均为电动渣车,运行速度的范围为20~30m/min。所述第一轨道和第二轨道的型号均为QU120。所述转运吊车的起升重量为:Q=70t(11m3渣罐),吊钩的提升速度范围为:10~40m/min;大车行驶速度范围为10~80/min。

实施例2

作为实施例1的具体方案,第一轨道远离炼钢炉的一端第一车档5,第一车档用于使第一渣罐车停留在高架轨道下方。本实施例中通过设置车档可以使渣罐车停在预定位置,为渣罐的转运提供便捷。

实施例3

作为实施例1的具体方案,第二轨道远离炉渣处理区的一端设置有第二车档7,所述第二车档7用于使第二渣罐车停留在高架轨道下方。本实施例中通过设置车档可以使渣罐车停在预定位置,为渣罐的转运提供便捷。

实施例4

作为实施例1的具体方案,所述高架轨道上设置有用于控制吊车停靠在预定位置的行程开关,所述行程开关与吊车驱动装置电连接。本实施例中通过设置的行程开关可以使吊车准确的停留在指定位置,为渣罐的起吊转运带来方便。

实施例5

作为实施例1的具体方案,渣罐的侧壁沿同一轴线上设置有若干吊耳,相邻两个吊耳之间的距离相同;所述吊车设置有与吊耳一一对应的吊钩,所述吊钩与所述吊耳相适配。本实施例中通过设置若干吊钩保证了渣罐在吊起转运的过程中不侧翻,保证了渣罐的平稳转运。

本实用新型的工作过程为:第一渣罐车4就位,炼钢炉1出渣,第一渣罐车4沿第一轨道2运行转运吊车的正下方,吊车6吊渣罐3吊至第二渣罐车8上,第二渣罐车8运输至炉渣处理跨,吊车10吊走渣罐,渣罐处理,吊车10吊回将空渣罐8吊至第二渣罐车,第二渣罐车返回至转运吊车下方,吊车6吊空渣罐至第一渣罐车。

本实用新型通过渣罐双车转运工艺就能实现出炉钢渣的顺行运输,具有投资低、工艺简单、工艺可靠、运行成本较低,工艺紧凑、合理,很值得在当下相关的升级改造工程中加以推广和应用。

以上,仅为本实用新型的较佳实施例,但本实用新型的保护范围并不局限于此,任何熟悉本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在本实用新型揭露的技术范围内,可轻易想到的变化或替换,都应涵盖在本实用新型的保护范围之内。因此,本实用新型的保护范围应该以权利要求所界定的保护范围为准。

当前第1页1 2 3 
网友询问留言 已有0条留言
  • 还没有人留言评论。精彩留言会获得点赞!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