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油气分离器结构的制作方法

文档序号:13792212阅读:183来源:国知局

本实用新型涉及一种用于摩托车上的油气分离器,具体涉及一种四轮摩托车的发动机机箱上用的油气分离器结构。



背景技术:

发动机在运转的过程中,会产生油气混合气:主要包括汽缸内燃烧之后的产物、燃油、机油蒸汽及机油微粒等。为了减少对环境的污染,这些油气混合气体是不能直接排放到大气中去的,而是必须先进行油气分离,分离出来的油回流到系统中使用,分离出来的气再经过滤清器处理后排到空气中。

申请号 201220740886.X,授权公告号 CN 203050845 U,名称为“摩托车发动机的油气分离装置”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公开了一种专利技术:“包括正时链轮盖、压板和甩油盘,所述的压板封盖在正时链轮盖上,二者之间形成一个油气分离腔,正时链轮盖底部连接有通气接头,通气接头与油气分离腔连通,其中,所述的油气分离腔内的正时链轮盖呈放射性设置有三根筋,三根筋将油气分离腔分成三个扇形区域,三根筋的高度小于油气分离腔的内腔的厚度,从而油气分离腔的体积大于发动机工 作所产生的压力,油和气能很好的分离。”存在的问题是:结构比较复杂,加工制造难度大,适用性窄。



技术实现要素:

本实用新型的主要发明目的,是提供一种结构简单,加工制造容易,适用于四轮摩托车的发动机机箱上用的油气分离器结构。

本实用新型所用的技术方案是:一种油气分离器结构,包括发动机机箱,呼吸轴、呼吸齿轮和带动呼吸轮转动的主动齿轮;呼吸轴的两端固定支撑在发动机机箱的箱体上,呼吸轴上设有和呼吸轴同轴的油气通道,呼吸齿轮滚动支撑在呼吸轴上,呼吸轴在呼吸齿轮的左侧或右侧设有机油回流通道,呼吸齿轮上设有和机油回流通道周期性相通的排油通道;发动机机箱上设有和油气通道连通的废气排出通道。

本实用新型,通过相应的机构驱动主动齿轮,主动齿轮再带动呼吸齿轮转动,使得较重的机油通过机油回流通道流回到发动机机箱内,较轻的废气继续沿油气通道通过废气排出通道排出发动机机箱,再经过相应的处理后排入大气。本实用新型,结构简单,加工制造容易,使用效果佳。

作为优选,呼吸轴所设的机油回油通道和呼吸轴的轴线垂直相交且贯通呼吸轴,相应地,呼吸齿轮上的排油通道亦和呼吸齿轮的轴线垂直相交且贯通呼吸齿轮的相应部位。进一步地优选,呼吸轴设有两组相互垂直相交的机油回油通道,相应地,呼吸齿轮上亦设有两组垂直相交的排油通道。本优选方案,结构合理,油气分离能力强。

作为优选,废气排出通道和呼吸轴的轴线垂直相交。本优选方案,结构简单且紧凑,加工制造容易。

作为优选,呼吸轴在两个截面上设有机油回流通道,这两个截面到呼吸轴上位于自己一侧的端部的距离相等。本优选方案,呼吸轴安装容易,有利于提高装配效率。

作为优选,呼吸齿轮在排油通道的一侧设置有凸起,所述凸起的外端低于呼吸齿轮轮齿的根部,所述排油通道设于所述凸起内。本优选方案,有利于提高呼吸效果,提高油气分离能力。

综上所述,本实用新型的有益效果是:结构简单,加工制造容易,具有很高的呼吸能力,因此可以较好地实现油气分离,具有使用效果佳的优点。

附图说明

图1:本实用新型的结构示意图;

图中:发动机机箱1、废气排出通道1.1、呼吸轴2、油气通道2.1、机油回流通道2.2、呼吸齿轮3、排油通道3.1、凸起3.2。

具体实施方式

下面通过实施例,并结合附图,对本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作进一步具体的说明。

如图1所示,本实用新型包括发动机机箱1(未完整画出),呼吸轴2、呼吸齿轮3、带动呼吸轮转动的主动齿轮(图中未示出)、带动主动齿轮转动的构件(图中未示出);呼吸轴2的两端固定支撑在发动机机箱1的箱体上,呼吸轴2上设有和呼吸轴2同轴的油气通道2.1,呼吸齿轮3滚动支撑在呼吸轴2上,呼吸轴2在呼吸齿轮3的左侧或右侧(本实施例在左侧)设有机油回流通道2.2,呼吸齿轮3上设有和机油回流通道2.2周期性相通的排油通道3.1;发动机机箱1上设有和油气通道连通的废气排出通道1.1。作为优选,呼吸轴2所设的机油回油通道2.2和呼吸轴2的轴线垂直相交且贯通呼吸轴2,相应地,呼吸齿轮3上的排油通道3.1亦和呼吸齿轮3的轴线垂直相交且贯通呼吸齿轮3的相应部位;且呼吸轴2在同一截面上设有两组相互垂直相交的机油回油通道2.2,相应地,呼吸齿轮3上亦在同一截面上设有两组垂直相交的排油通道3.1。进一步地优选,废气排出通道1.1和呼吸轴2的轴线垂直相交,呼吸轴2在两个截面上设有机油回流通道2.2,这两个截面到呼吸轴2上位于自己一侧的端部的距离相等,这两个截面即机油回流通道2.2轴线所在的平面。为提高油气分离能力,作为优选,呼吸齿轮3在排油通道3.1的一侧设置有凸起3.2,所述凸起3.2的外端低于呼吸齿轮3轮齿的根部,所述排油通道3.1设于所述凸起3.2内。

本实用新型的其它结构细节,因系简单技术,在此不做赘述。

以上所述之具体实施例仅为本实用新型较佳的实施方式,而并非以此限定本实用新型的具体实施结构和实施范围。事实上,依据本实用新型所述之形状、结构和设计目的也可以作出一些等效的变化。因此,凡依照本实用新型所述之形状、结构和设计目的所作出的一些等效变化理应均包含在本实用新型的保护范围内,也即这些等效变化都应该受到本实用新型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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