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一种用于治疗患有表达FOLR1的癌症的人患者的方法,所述方法包括向所述患者施用结合FOLR1多肽的免疫偶联物,其中以每千克(kg)所述患者的体重约3.0至约7毫克(mg)的剂量施用所述免疫偶联物,其中所述患者的所述千克体重被调整为调整的理想体重(AIBW)。
2.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施用产生约90-160μg/mL的Cmax。
3.如权利要求2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施用产生约90-150μg/mL的Cmax。
4.如权利要求1-3中任一项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施用产生不超过2700hr·μg/mL的曲线下面积(AUC)0-24。
5.如权利要求1-4中任一项所述的方法,其中以约5.0mg/kg的剂量施用所述免疫偶联物。
6.如权利要求1-4中任一项所述的方法,其中以约6.0mg/kg的剂量施用所述免疫偶联物。
7.如权利要求1-4中任一项所述的方法,其中以约6.5mg/kg的剂量施用所述免疫偶联物。
8.如权利要求1-7中任一项所述的方法,其中每三周一次施用所述免疫偶联物。
9.如权利要求1-4中任一项所述的方法,其中每周一次施用所述免疫偶联物。
10.一种用于治疗患有表达FOLR1的癌症的人患者的方法,所述方法包括向所述患者施用结合FOLR1多肽的免疫偶联物,其中以每千克(kg)所述患者的体重约3.0至约7毫克(mg)的剂量施用所述免疫偶联物,并且其中所述施用产生约110-160μg/mL的Cmax。
11.如权利要求10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施用产生约110-150μg/mL的Cmax。
12.一种用于治疗患有表达FOLR1的癌症的人患者的方法,所述方法包括向所述患者施用结合FOLR1多肽的免疫偶联物,其中以每千克(kg)所述患者的体重约3.0至约7毫克(mg)施用所述免疫偶联物,并且其中所述施用产生不超过2700hr·μg/mL的AUC0-24。
13.如权利要求1-12中任一项所述的方法,其中免疫偶联物包含抗体或其抗原结合片段,所述抗体或其抗原结合片段包含SEQ ID NO:6-9、11和12的CDR。
14.如权利要求13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抗体是huMov19。
15.如权利要求1-14中任一项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免疫偶联物包含美登木素。
16.如权利要求15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美登木素是DM4。
17.如权利要求1-16中任一项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免疫偶联物包含接头磺基-SPDB。
18.如权利要求1-17中任一项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免疫偶联物是IMGN853。
19.如权利要求1-18中任一项所述的方法,其中静脉内施用所述免疫偶联物。
20.如权利要求1-19中任一项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癌症选自由以下组成的组:卵巢癌、脑癌、乳腺癌、子宫癌、子宫内膜癌、胰腺癌、肾癌以及肺癌。
21.如权利要求20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肺癌是非小细胞肺癌。
22.如权利要求21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非小细胞肺癌是腺癌。
23.如权利要求20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卵巢癌是上皮性卵巢癌。
24.如权利要求23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卵巢癌是铂抗性、复发性或难治性的。
25.如权利要求20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癌症是子宫内膜癌。
26.如权利要求1-25中任一项所述的方法,其中从所述患者获得的样本表现出FOLR1表达,如通过免疫组织化学(IHC)所测量。
27.如权利要求26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样本具有至少2异质的染色强度。
28.如权利要求26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样本具有至少2均质的染色强度。
29.如权利要求26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样本具有至少3异质的染色强度。
30.如权利要求26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样本具有至少3均质的染色强度。
31.如权利要求1-30中任一项所述的方法,其还包括向所述患者施用类固醇。
32.如权利要求31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类固醇是地塞米松。
33.如权利要求1-32中任一项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施用引起肿瘤大小降低。
34.如权利要求1-20、23、24及26-33中任一项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癌症是卵巢癌并且其中所述施用引起CA125降低。
35.如权利要求1-34中任一项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施用引起毒性降低。
36.如权利要求35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毒性是眼毒性。
37.如权利要求1-36中任一项所述的方法,其还包括施用具有抗癌特性的第二化合物。
38.如权利要求1-3、5-11及13-37中任一项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施用产生不超过2785hr·μg/mL的AUC0-24。
39.如权利要求1-3、5-11及13-37中任一项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施用产生不超过2741hr·μg/mL的AUC0-24。
40.一种用于治疗患有表达FOLR1的癌症的人患者的方法,所述方法包括向所述患者施用有效剂量的结合FOLR1多肽的免疫偶联物,其中所述施用产生不超过2741hr·μg/mL的AUC0-24。
41.如权利要求40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施用产生不超过160μg/mL的Cmax。
42.如权利要求41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施用产生不超过150μg/mL的Cmax。
43.如权利要求40-42中任一项所述的方法,其中免疫偶联物包含抗体或其抗原结合片段,所述抗体或其抗原结合片段包含SEQ ID NO:6-9、11和12的CDR。
44.如权利要求43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抗体是huMov19。
45.如权利要求40-44中任一项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免疫偶联物包含美登木素。
46.如权利要求45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美登木素是DM4。
47.如权利要求40-46中任一项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免疫偶联物包含接头磺基-SPDB。
48.如权利要求40-47中任一项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免疫偶联物是IMGN853。
49.如权利要求40-48中任一项所述的方法,其中静脉内施用所述免疫偶联物。
50.如权利要求40-49中任一项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癌症选自由以下组成的组:卵巢癌、脑癌、乳腺癌、子宫癌、子宫内膜癌、胰腺癌、肾癌以及肺癌。
51.如权利要求50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肺癌是非小细胞肺癌。
52.如权利要求51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非小细胞肺癌是腺癌。
53.如权利要求50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卵巢癌是上皮性卵巢癌。
54.如权利要求53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卵巢癌是铂抗性、复发性或难治性的。
55.如权利要求50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癌症是子宫内膜癌。
56.如权利要求40-55中任一项所述的方法,其中从所述患者获得的样本表现出FOLR1表达,如通过免疫组织化学(IHC)所测量。
57.如权利要求56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样本具有至少2异质的染色强度。
58.如权利要求56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样本具有至少2均质的染色强度。
59.如权利要求56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样本具有至少3异质的染色强度。
60.如权利要求56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样本具有至少3均质的染色强度。
61.如权利要求40-60中任一项所述的方法,其还包括向所述患者施用类固醇。
62.如权利要求61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类固醇是地塞米松。
63.如权利要求40-62中任一项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施用引起肿瘤大小降低。
64.如权利要求40-50、53、54及56-63中任一项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癌症是卵巢癌并且其中所述施用引起CA125降低。
65.如权利要求40-64中任一项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施用引起毒性降低。
66.如权利要求65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毒性是眼毒性。
67.如权利要求40-66中任一项所述的方法,其还包括施用具有抗癌特性的第二化合物。
68.一种用于治疗患有表达FOLR1的癌症的人患者的方法,所述方法包括向所述患者施用结合FOLR1多肽的免疫偶联物,其中按四周计划表一周一次施用所述免疫偶联物持续三周。
69.如权利要求68所述的方法,其中在四周计划表的第1天、第8天和第15天施用所述免疫偶联物。
70.如权利要求68或69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施用产生约90-160μg/mL的Cmax。
71.如权利要求70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施用产生约90-150μg/mL的Cmax。
72.如权利要求68或69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施用产生约110-160μg/mL的Cmax。
73.如权利要求72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施用产生约110-150μg/mL的Cmax。
74.如权利要求68-73中任一项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施用产生不超过2700hr·μg/mL的AUC0-24。
75.如权利要求68-74中任一项所述的方法,其中以约1.5至约6mg/kg的剂量施用所述免疫偶联物。
76.如权利要求75所述的方法,其中以约1.5、2.0、2.5、3、3.3、4.0、4.1、4.2、5.0、5.5或6.0mg/kg的剂量施用所述免疫偶联物
77.如权利要求68-76中任一项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免疫偶联物包含抗体或其抗原结合片段,所述抗体或其抗原结合片段包含SEQ ID NO:6-9、11和12的CDR。
78.如权利要求77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抗体是huMov19。
79.如权利要求68-78中任一项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免疫偶联物包含美登木素。
80.如权利要求79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美登木素是DM4。
81.如权利要求68-80中任一项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免疫偶联物包含接头磺基-SPDB。
82.如权利要求68-81中任一项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免疫偶联物是IMGN853。
83.如权利要求68-82中任一项所述的方法,其中静脉内施用所述免疫偶联物。
84.如权利要求68-83中任一项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癌症选自由以下组成的组:卵巢癌、脑癌、乳腺癌、子宫癌、子宫内膜癌、胰腺癌、肾癌以及肺癌。
85.如权利要求68-84中任一项所述的方法,其还包括向所述患者施用类固醇。
86.如权利要求85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类固醇是地塞米松。
87.如权利要求68-86中任一项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施用引起肿瘤大小降低。
88.如权利要求68-87中任一项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癌症是卵巢癌并且其中所述施用引起CA125降低。
89.如权利要求68-88中任一项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施用引起毒性降低。
90.如权利要求89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毒性是眼毒性。
91.如权利要求68-90中任一项所述的方法,其还包括施用具有抗癌特性的第二化合物。
92.一种用于治疗患有表达FOLR1的癌症的人患者的方法,所述方法包括向所述患者施用结合FOLR1多肽的免疫偶联物,其中以每千克(kg)所述患者的体重约1至约7毫克(mg)的剂量施用所述免疫偶联物,其中所述患者的所述千克体重被调整为调整的理想体重并且其中按四周计划表一周一次施用所述免疫偶联物持续三周。
93.如权利要求92所述的方法,其中在所述四周计划表的第1天、第8天和第15天施用所述免疫偶联物。
94.如权利要求92或93所述的方法,其中以约1.1mg/kg的剂量施用所述免疫偶联物。
95.如权利要求92或93所述的方法,其中以约1.8mg/kg的剂量施用所述免疫偶联物。
96.如权利要求92或93所述的方法,其中以约2.5mg/kg的剂量施用所述免疫偶联物。
97.如权利要求92或93所述的方法,其中以约3.3mg/kg的剂量施用所述免疫偶联物。
98.如权利要求92-97中任一项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施用产生约90-160μg/mL的Cmax。
99.如权利要求98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施用产生约90-150μg/mL的Cmax。
100.如权利要求92-99中任一项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施用产生约110-160μg/mL的Cmax。
101.如权利要求100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施用产生约110-150μg/mL的Cmax。
102.如权利要求92-101中任一项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施用产生不超过2700hr·μg/mL的AUC0-24。
103.如权利要求92-102中任一项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免疫偶联物包含抗体或其抗原结合片段,所述抗体或其抗原结合片段包含SEQ ID NO:6-9、11和12的CDR。
104.如权利要求103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抗体是huMov19。
105.如权利要求92-104中任一项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免疫偶联物包含美登木素。
106.如权利要求105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美登木素是DM4。
107.如权利要求92-106中任一项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免疫偶联物包含接头磺基-SPDB。
108.如权利要求92-107中任一项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免疫偶联物是IMGN853。
109.如权利要求92-108中任一项所述的方法,其中静脉内施用所述免疫偶联物。
110.如权利要求92-109中任一项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癌症选自由以下组成的组:卵巢癌、脑癌、乳腺癌、子宫癌、子宫内膜癌、胰腺癌、肾癌以及肺癌。
111.如权利要求110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肺癌是非小细胞肺癌。
112.如权利要求111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非小细胞肺癌是腺癌。
113.如权利要求110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卵巢癌是上皮性卵巢癌。
114.如权利要求113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上皮性卵巢癌是铂抗性、复发性或难治性的。
115.如权利要求110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癌症是子宫内膜癌。
116.如权利要求92-115中任一项所述的方法,其中从所述患者获得的样本表现出FOLR1表达,如通过免疫组织化学(IHC)所测量。
117.如权利要求116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样本具有至少2异质的染色强度。
118.如权利要求116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样本具有至少2均质的染色强度。
119.如权利要求116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样本具有至少3异质的染色强度。
120.如权利要求116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样本具有至少3均质的染色强度。
121.如权利要求92-120中任一项所述的方法,其还包括向所述患者施用类固醇。
122.如权利要求121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类固醇是地塞米松。
123.如权利要求92-122中任一项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施用引起肿瘤大小降低。
124.如权利要求92-110、113、114及116-123中任一项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癌症是卵巢癌并且其中所述施用引起CA125降低。
125.如权利要求92-124中任一项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施用引起毒性降低。
126.如权利要求125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毒性是眼毒性。
127.如权利要求92-126中任一项所述的方法,其还包括施用具有抗癌特性的第二化合物。
128.如权利要求92、93和98-127中任一项所述的方法,其中以约2.8mg/kg的剂量施用所述免疫偶联物。
129.如权利要求92、93和98-127中任一项所述的方法,其中以约3.0mg/kg的剂量施用所述免疫偶联物。
130.如权利要求92、93和98-127中任一项所述的方法,其中以约3.75mg/kg的剂量施用所述免疫偶联物。
131.如权利要求92-101和103-130中任一项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施用产生不超过2785hr·μg/mL的AUC0-24。
132.如权利要求92-101和103-130中任一项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施用产生不超过2741hr·μg/mL的AUC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