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实用新型涉及一种灭菌及造粒设备,具体说是一种可调、隔离、分层、密闭、节能的灭活造粒装置。
背景技术:
现有进口粮食粉尘通常以焚烧的形式来灭活杀菌,以达到国家进口粮食的检验检疫要求,焚烧的方式危害大,不安全,不环保,不经济。
技术实现要素:
针对现有技术存在的上述缺陷,本申请提供了一种灭活造粒装置,能最大限度节约水、电、蒸汽等能源消耗,同时也节约时间,提高效率,安全环保。
为实现上述目的,本申请采用的技术方案是:一种灭活造粒装置,具体包括:加料间和灭活造粒间,所述灭活造粒间,包括:第一刮板机,灭活器、分汽缸、第二刮板机、磁选器、喂料绞龙、制粒机、第三刮板机、翻板冷却器、第四刮板机、暂存仓、刹克龙;第一刮板机顶端的下方设有灭活器,该灭活器与分汽缸相连,所述分汽缸还与刹克龙相连,第二刮板机尾端置于灭活器底端,第二刮板机顶端与第三刮板机底端之间设有顺序相连的磁选器、喂料绞龙、制粒机;在第三刮板机顶端与第四刮板机底端之间设有翻板冷却器,该翻板冷却器还与刹克龙相连,第四刮板机顶端下方设有暂存仓。
进一步的,所述第一刮板机底端设有进料口。
进一步的,所述灭活器顶部和底部均设有电动密封阀门。
进一步的,所述灭活器上还设有顺序连接的泛水箱、水泵和流量计,泛水箱与蒸汽冷凝水排放管相连,所述的泛水箱、水泵和流量计置于灭活器的一侧。
进一步的,所述暂存仓底部设有插板阀。
更进一步的,上述装置,还包括:风机,与刹克龙相连。
更进一步的,所述加料间和灭活造粒间通过封闭的建筑物隔离。
作为更进一步的,所述分汽缸上设有多个加热蒸汽控制阀门。
作为更进一步的,原料经过进料阶段与灭活造粒阶段后,均采用封闭的设备输送。
本实用新型由于采用以上技术方案,能够取得如下的技术效果:
1、加料间和灭活造粒间采用封闭的建筑物隔离方式,原料进料阶段与灭活造粒阶段通过封闭的设备输送,避免了原料对成品造成的二次污染;
2、上述装置能最大限度节约水、电、蒸汽等能源消耗,同时也节约时间,提高效率,安全环保;
3、上述装置可以实现直接加热和间接加热,同时为加热均匀,采用分层方式,每层均设有加热蒸汽控制阀门,可随时调节温度;
4、灭活器顶部和底部均设有电动密封阀门,防止未完全灭活的物料进入下一道工序,避免二次污染。
5、通过水泵和流量计控制加入的水量,可实现水分控制和调节功能。
附图说明
本实用新型共有附图2幅:
图1为灭活造粒间内的结构示意图;
图2为灭活造粒装置俯视图;
图中序号说明:1、第一刮板机,2、电动密封阀门,3、灭活器,4、进料口,5、泛水箱,6、流量计,7、水泵,8、分汽缸,9、第二刮板机,10、磁选器,11、喂料绞龙,12、制粒机,13、第三刮板机,14、翻板冷却器,15、第四刮板机,16、暂存仓,17、插板阀,18、刹克龙,19、风机。
具体实施方式
为了使本实用新型的目的、技术方案和优点更加清楚,下面结合附图和具体实施例对本实用新型进行详细描述。
实施例1
本实施例提供一种灭活造粒装置,具体包括:加料间和灭活造粒间,所述灭活造粒间,包括:第一刮板机1,灭活器3、分汽缸8、第二刮板机9、磁选器10、喂料绞龙11、制粒机12、第三刮板机13、翻板冷却器14、第四刮板机15、暂存仓16、刹克龙18、风机19;所述第一刮板机1底端设有进料口4,第一刮板机1顶端的下方设有灭活器3,所述灭活器3顶部和底部均设有电动密封阀门2,该灭活器3与分汽缸8相连,分汽缸8上设有多个加热蒸汽控制阀门,所述分汽缸8还与刹克龙18相连,第二刮板机9尾端置于灭活器3底端,第二刮板机9顶端与第三刮板机13底端之间设有顺序相连的磁选器10、喂料绞龙11、制粒机12;刹克龙18还与风机19相连,在第三刮板机13顶端与第四刮板机15底端之间设有翻板冷却器14,该翻板冷却器14还与刹克龙18相连,第四刮板机15顶端下方设有暂存仓16,所述暂存仓16底部设有插板阀17。
优选的,所述灭活器3上还设有顺序连接的泛水箱5、水泵7和流量计6,泛水箱与蒸汽冷凝水排放管相连接,所述的泛水箱5、水泵7和流量计6置于灭活器3的一侧。
优选的,所述加料间和灭活造粒间通过封闭的建筑物隔离,如采用墙体隔离,原料经过进料阶段与灭活造粒阶段后,均采用封闭的设备输送。
将含菌粉尘称重后,通过隔离的加料间20使用封闭的第一刮板机1输送到密封的灭活器3中,灭活器3顶部和底部设置的电动密封阀门2使灭活器3与外界隔离,利用分汽缸8分别对分层的灭活器3进行直接和间接加热,并翻动搅拌,在高湿高热条件下进行100%灭活处理,杀死各种进口粮食粉尘中的细菌和虫卵,从而达到无害的目的。再利用蒸汽冷凝水5作为物料造粒前加湿的水源,通过水泵7和流量计6控制加入的水量,达到适合造粒的湿度,并将灭活后的物料进行制粒及包装,此过程全封闭,时间温度灵活可调。
以上所述,仅为本实用新型较佳的具体实施方式,但本实用新型的保护范围并不局限于此,任何熟悉本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在本实用新型披露的技术范围内,根据本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及其实用新型构思加以等同替换或改变,都应涵盖在本实用新型的保护范围之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