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密封圈铆封工装的制作方法

文档序号:12419593阅读:701来源:国知局

本实用新型涉及机械加工领域,具体地说是一种密封圈铆封工装。



背景技术:

传统密封圈在铆封工装时存在的问题是,密封圈不能准确的安装到工件上,安装到工件上的密封圈固定不准确和牢固,容易脱落。



技术实现要素:

本实用新型的目的在于提供一种安装精准和牢固的密封圈铆封工装。

本实用新型的具体的技术方案为:一种密封圈铆封工装,包括底座,所述的底座上固定连接有中心直杆和托盘单元,所述的中心直杆顶端设有铆台,所述的铆台的上方固定设有密封圈支撑块,所述的托盘单元包括由上而下依次设置的托盘、第一托盘支座、第二托盘支座,所述的中心直杆的外侧还套设有一弹簧,所述的托盘、第一托盘支座活动套设在中心直杆的表面,所述的托盘与第一托盘支座固定连接,第一托盘支座活动套设在第二托盘支座内,第二托盘支座与底座固定连接,所述的弹簧的一端与第一托盘支座的下部连接且另一端与底座连接,所述的第一托盘支座的底端设有凸缘,所述的第二托盘支座内壁的上部设有与凸缘配合的限位部。

在上述的密封圈铆封工装中,所述的中心直杆、铆台、密封圈支撑块通过第一螺钉固定连接。

在上述的密封圈铆封工装中,所述的托盘的上表面设有一环状凹槽,所述的环状凹槽与中心直杆同轴设置。

在上述的密封圈铆封工装中,所述的中心直杆和底座通过第二螺钉固定连接。

在上述的密封圈铆封工装中,所述的第二托盘支座与底座通过第三螺钉固定连接。

在上述的密封圈铆封工装中,第一托盘支座和托盘通过第四螺钉固定连接。

在上述的密封圈铆封工装中,所述的托盘、第一托盘支座活动套设在中心直 杆的中下部的表面。

与现有技术相比,本实用新型的有益效果在于:

本实用新型采用可浮动式的托盘单元,可以在通过外设的气缸挤压安装密封圈时,倒扣式加工,工件在气缸冲压作用下可以整体快速向下移动,并可以及时复位。避免了在安装过程中,由于工件移动首先导致安装不准确的问题,并且本方案中托盘、第一托盘支座活动套设在中心直杆的表面这样在托盘单元浮动的过程中,同轴度高,提高密封圈安装精度和安装牢固性。

本实用新型的第一托盘支座的底端设有凸缘、所述的第二托盘支座内壁的上部的限位部可以提高托盘单元上下浮动的稳定性和浮动幅度,提高了安装精度。

附图说明

图1是本实用新型实施例1的剖视图。

各图标如下:1、底座;2、中心直杆;3、托盘单元;31、托盘;32、第一托盘支座;33、第一托盘支座;34、凸缘;35、限位部;36、环状凹槽;4、铆台;5、密封圈支撑块;6、弹簧;7、第一螺钉;8、第二螺钉;9、第三螺钉;10、第四螺钉。

具体实施方式

下面结合具体实施方式,对本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作进一步的详细说明,但不构成对本实用新型的任何限制。

实施例1

如图1所示,一种密封圈铆封工装,包括底座1,所述的底座1上固定连接有中心直杆2和托盘单元3,所述的中心直杆2顶端设有铆台4,所述的铆台4的上方固定设有密封圈支撑块5,所述的托盘单元3包括由上而下依次设置的托盘31、第一托盘支座32、第二托盘支座33,所述的中心直杆2的外侧还套设有 一弹簧6,所述的托盘31、第一托盘支座32活动套设在中心直杆2的表面,所述的托盘31与第一托盘支座32固定连接,第一托盘支座32活动套设在第二托盘支座33内,第二托盘支座33与底座1固定连接,所述的弹簧6的一端与第一托盘支座32的下部连接且另一端与底座1连接,所述的第一托盘支座32的底端设有凸缘34,所述的第二托盘支座33内壁的上部设有与凸缘34配合的限位部35。进一步地,所述的托盘31的上表面设有一环状凹槽36,所述的环状凹槽36与中心直杆2同轴设置,环状凹槽36的设置的主要目的在于用于容纳和定位工件,防止在密封圈安装过程中工件移位或者偏移导致的定位不准的问题。

在本实施例中,所述的中心直杆2、铆台4、密封圈支撑块5通过第一螺钉7固定连接,所述的中心直杆2和底座1通过第二螺钉8固定连接,所述的第二托盘支座33与底座1通过第三螺钉9固定连接,第一托盘支座32和托盘31通过第四螺钉10固定连接。

作为本实施例的进一步改进,所述的托盘31、第一托盘支座32活动套设在中心直杆2的中下部的表面。这样中心直杆2的中上部就可以暴露在外,这样工件可以倒着套在中心直杆2上,这样的设置适于筒状的工件的密封圈的安装。

在密封圈安装过程中,首先将密封圈放置在密封圈支撑块5上,铆台4与工件的内腔形状相匹配,然后筒状的工件倒扣在中心直杆2上,使筒状的工件的开口与环状凹槽36配合和定位,然后启动设置在本密封圈铆封工装的气缸,将密封圈与工件铆封,在此过程中,托盘单元3下行,当铆封结束后,气缸上行,托盘单元3在弹簧6的作用下上行复位,完成密封圈封装工作。

整个封装过程中,密封圈封装精准、封装牢固性好。

以上所述的仅为本实用新型的较佳实施例,凡在本实用新型的精神和原则范围内所作的任何修改、等同替换和改进等,均应包含在本实用新型的保护范围之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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