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车用膜片弹簧的制作方法

文档序号:12841895阅读:358来源:国知局
一种车用膜片弹簧的制作方法与工艺

本实用新型属于汽车配件技术领域,涉及一种车用膜片弹簧。



背景技术:

膜片弹簧,也称之为膜片碟簧,开槽碟形弹簧。作为压紧弹簧的所谓膜片弹簧,是由弹簧钢冲压成的,具有无底碟子形状的截锥形薄壁膜片,且自其小端在锥面上开有许多径向开槽,以形成弹性杠杆,而其余未切槽的大端截锥部分则起弹簧作用。膜片弹簧是离合器中最关键的零件,起着对压盘产生压紧力和切断动力、过载保护等作用。现有的膜片弹簧的整体厚度一致,各分离指的结构一样,不仅安装时校准定位不便,而且安装后的膜片弹簧在汽车振动过大时还会低概率相对于压盘发生圆周转动,增大磨损,降低使用寿命。



技术实现要素:

本实用新型的目的是针对现有的技术存在上述问题,提出了一种车用膜片弹簧,它便于安装。

本实用新型的目的可通过下列技术方案来实现:一种车用膜片弹簧,包括制为环形的碟形本体和位于碟形本体中心的圆形开孔,所述碟形本体上均匀分布有若干个沿着圆形开孔径向均匀设置的径向开槽和若干个分离指,各分离指均位于相邻的两个径向开槽之间,其特征在于,至少一个所述分离指顶端的右侧边缘具有第一让位口,位于上述分离指右侧的相邻分离指的顶端左侧边缘具有第二让位口,所述第一让位口和第二让位口均与径向开槽及圆形开孔相连通。

本车用膜片弹簧在两个相邻的分离指上通过设置两个相互朝向的第一让位口和第二让位口,便于安装时候进行校准定位。

在上述的车用膜片弹簧中,所述第一让位口和第二让位口均沿着分离指的长度方向设置,且第一让位口和第二让位口的长度相等。

在上述的车用膜片弹簧中,所述第一让位口的长度和分离指的长度比值为1:8~1:4。上述数值能够在保证分离指的结构强度和摩擦力的前提下便于进行校准定位。

在上述的车用膜片弹簧中,至少一个所述分离指的中部侧边缘具有内凹的第三让位口。第三让位口在安装时候可以进一步进行校准定位,避免由于设置具有多个相同结构的第一让位口和第二让位口后所造成的定位不便。

在上述的车用膜片弹簧中,所述第三让位口设置在不具有第一让位口或第二让位口的分离指上。可以避免同一分离指上设置多个让位口而导致结构强度下降,保证车用膜片弹簧的使用寿命。

在上述的车用膜片弹簧中,所述分离指的底端两侧均设置有与径向开槽相连通的弹力孔,所述弹力孔为锥台形圆角孔。可以有效地减少膜片弹簧的周向转动倾向,提高稳定性,减少磨损。

在上述的车用膜片弹簧中,所述弹力孔的两条腰线均位于碟形本体的径向上。

在上述的车用膜片弹簧中,所述弹力孔的壁面制为朝向弹力孔中心凸起的弧面,且弹力孔的壁面与碟形本体的表面平滑过渡。弧面设计能够更好地避免碟形本体磨损,提高使用寿命。

与现有技术相比,本实用新型具有以下的优点:

1、本车用膜片弹簧在两个相邻的分离指上通过设置两个相互朝向的第一让位口和第二让位口,并在第三个分离指上设置第三让位口,便于安装时候进行校准定位。

2、本车用膜片弹簧通过设置锥台形弹力孔可以提高膜片弹簧的弹性回复力,进一步减少损坏的几率。

附图说明

图1是本实用新型的主视图。

图2是图1中A处放大图。

图3是本实用新型的截面示意图。

图中,1、碟形本体;2、圆形开孔;3、径向开槽;4、分离指;5、第一让位口;6、第二让位口;7、第三让位口;8、弹力孔。

具体实施方式

以下是本实用新型的具体实施例并结合附图,对本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作进一步的描述,但本实用新型并不限于这些实施例。

参照图1和图2,本实施例为一种车用膜片弹簧,包括制为环形的碟形本体1和位于碟形本体1中心的圆形开孔2,所述碟形本体1上均匀分布有若干个沿着圆形开孔2径向均匀设置的径向开槽3和若干个分离指4,各分离指4均位于相邻的两个径向开槽3之间,至少一个所述分离指4顶端的右侧边缘具有第一让位口5,位于上述分离指4右侧的相邻分离指4的顶端左侧边缘具有第二让位口6,第一让位口5和第二让位口6均与径向开槽3及圆形开孔2相连通,第一让位口5的长度和分离指4的长度比值为1:8~1:4,优选值为1:5。

进一步,碟形本体1上至少一个分离指4的中部侧边缘具有内凹的第三让位口7,该第三让位口7设置在不具有第一让位口5或第二让位口6的分离指4上,以避免过度影响单个分离指4的结构强度。

分离指4的底端两侧均设置有与径向开槽3相连通的弹力孔8,弹力孔8为锥台形圆角孔,弹力孔8的两条腰线均位于碟形本体1的径向上。弹力孔8的壁面制为朝向弹力孔8中心凸起的弧面,且弹力孔8的壁面与碟形本体1的表面平滑过渡,弧面设计能够更好地避免碟形本体磨损,提高使用寿命。

本文中所描述的具体实施例仅仅是对本实用新型精神作举例说明。本实用新型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可以对所描述的具体实施例做各种各样的修改或补充或采用类似的方式替代,但并不会偏离本实用新型的精神或者超越所附权利要求书所定义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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