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皮带切割收卷装置的制作方法

文档序号:12303274阅读:206来源:国知局
一种皮带切割收卷装置的制作方法

本实用新型涉及皮带加工技术领域,具体涉及一种皮带切割收卷装置。



背景技术:

在皮带加工过程中,一般需要进行切割再加工,然而,目前一般利用剪板机对皮带进行切割,不但切割效率低、切割不整齐,而且市面上的用于皮带切割的剪板机都是零星操作,不能用于成批量的切割加工。而有些时候为了保证切割效果,都是操作工人人工用刀具一点点切割,把皮带头切割整齐,费时费力,工作效率低下,且切割的效果也具有局限性。且由于皮带卷的放卷以及将打孔后的皮带收集成卷的劳动量较大,大大影响了切割效率。



技术实现要素:

针对现有技术的种种不足,为了解决上述问题,现提出一种结构简单、工作效率高的皮带切割收卷装置。

本实用新型采用的技术方案如下:

一种皮带切割收卷装置,包括按皮带前进方向依次设置的送带机构、割带机构和卷带机构,所述送带机构包括送带机架,所述送带机架上设置有上下滚动对压的上辊筒和下辊筒,所述割带机构包括工作台,所述工作台一端两侧上分别设置有切割刀架,所述切割刀架与工作台活动连接,所述切割刀架上安装有竖直设置的切割刀,所述工作台上还设置有皮带调正导入机构,所述皮带调正导入机构包括设置在工作台两侧的多个定位轮,所述定位轮沿工作台长度方向均匀排列;

所述卷带机构包括卷带机架、位于卷带机架上用于收卷的动力轴以及驱动电机,所述驱动电机与动力轴相连,皮带通过送带机构进入割带机构后,切割刀对皮带进行切割,切割后的皮带由卷带机构的动力轴收卷。

进一步,所述驱动电机和动力轴之间设置有减速器。

进一步,所述动力轴与皮带之间通过绳索固定连接。

进一步,所述位于送带机构和切割机构上的皮带处于同一水平面上。

进一步,还包括设置在送带机构前方的皮带支架,所述皮带支架上设置有用于托举皮带的辊筒。

本实用新型的有益效果是:

1、本实用新型的切割刀架与工作台的一端活动连接,当装置只需收卷而无需割带工作时,只需将切割刀架抬起即可,结构简单,使用灵活、方便。

2、本实用新型的工作台上还设置有皮带调正导入机构,皮带调正导入机构包括设置在工作台两侧的多个定位轮,工作台两侧的定位轮之间形成皮带导入的通道,使后续的切割工作准确、快速,使收卷工作高效、整齐。

3、本实用新型的在送带机构前方设置皮带支架,皮带支架上设置有用于托举皮带的辊筒,能够轻松将皮带运送到送带机构中,提高送带效率。

附图说明

图1是本实用新型的侧视结构示意图;

图2是本实用新型的俯视结构示意图。

附图中:1-送带机架,2-上辊筒,3-下辊筒,4-工作台,5-切割刀架,6-切割刀,7-皮带调正导入机构,8-定位轮,9-卷带机架,10-动力轴,11-驱动电机,12-减速器,13-绳索,14-皮带支架,15-辊筒,16-皮带。

具体实施方式

为了使本领域的人员更好地理解本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下面结合本实用新型的附图,对本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进行清楚、完整的描述,基于本申请中的实施例,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在没有做出创造性劳动的前提下所获得的其它类同实施例,都应当属于本申请保护的范围。

下面结合附图和较佳的实施例对本实用新型作进一步说明。

如图1和图2所示,本实施例提供了一种皮带切割收卷装置,包括按皮带前进方向依次设置的送带机构、割带机构和卷带机构,皮带16位于送带机构和卷带机构之间,并经过割带机构。

所述送带机构包括送带机架1,所述送带机架1上设置有上下滚动对压的上辊筒2和下辊筒3,皮带在上辊筒2和下辊筒3之间行走,所述割带机构包括工作台4,所述工作台4一端两侧上分别设置有切割刀架5,所述切割刀架5与工作台4活动连接,所述切割刀架5上安装有竖直设置的切割刀6,当装置只需收卷而无需割带工作时,只需将切割刀架5抬起即可,结构简单,使用灵活、方便,所述工作台4上还设置有皮带调正导入机构7,所述皮带调正导入机构7包括设置在工作台4两侧的多个定位轮8,所述定位轮8沿工作台4长度方向均匀排列,工作台两侧的定位轮8之间形成皮带16导入的通道,使后续的切割工作准确、快速,使收卷工作高效、整齐,为保证皮带16在送带机构和切割机构之间平稳输送,便于切割,所述位于送带机构和切割机构上的皮带16处于同一水平面上。

所述卷带机构包括卷带机架9、位于卷带机架9上用于收卷的动力轴10以及驱动电机11,所述驱动电机11与动力轴10相连,所述驱动电机11和动力轴10之间设置有减速器12,所述动力轴10与皮带16之间通过绳索13固定连接,皮带16通过送带机构进入割带机构后,切割刀5对皮带16进行切割,切割后的皮带16由卷带机构的动力轴10收卷。

此外,在送带机构前方设置有皮带支架14,所述皮带支架14上设置有用于托举皮带的辊筒15,能够轻松将皮带16运送到送带机构中,提高送带效率。

以上所述,仅为本实用新型之较佳实施例而已,当不能限定本实用新型实施范围,即凡依本申请范围所作均等变化与修饰,皆应仍属本实用新型涵盖范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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