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茶叶定型机的出料装置的制作方法

文档序号:12043165阅读:227来源:国知局
一种茶叶定型机的出料装置的制作方法

本发明涉及茶叶加工技术,尤其是一种茶叶定型机的出料装置。



背景技术:

在现有的茶叶加工过程中,特别是在红茶的定型工序中,现有定型机一般通过调整器倾斜角度来实现对茶叶聚拢,而且经定型后的茶叶还需通过人工来完成收集,该方法使得定型后的茶叶再次通过彼此挤压或人工失误造成定型失败,且该工序只能针对单位重量茶叶进行定型加工,中间会时时对定型机进行开关,同时单位重量的茶叶不管是否在中推已经定型完成,都要同时进行出料,造成生产工序断断续续,自动化程度度,茶叶的定型质量不好。



技术实现要素:

本发明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提供了一种茶叶定型机的出料装置,在不改变定型机本体的位置情况下,可完成实时对茶叶定型的出料,自动化程度高,以克服现有技术的不足。

本发明是这样实现的:

一种茶叶定型机的出料装置,包括矩形通孔,该矩形通孔均匀设置在圆筒的进料口四周,在圆筒内设置至少2条螺旋状的挡板,在矩形通孔的边界一设置弧状引流板,且该引流板以圆筒中心线呈螺旋状深入圆筒内,在矩形通孔的边界二和边界三上设置侧挡板,弧状引流板、侧挡板和与边界四接壤的圆筒侧面围城一个四边密封且前后贯通的管状结构。

前述的一种茶叶定型机的出料装置中,所述引流板的导流方向与挡板的导流方向一致。

由于采用了上述技术方案,与现有技术相比,本发明实现在茶叶定型过程中再不需改变定型机本体的相对位置情况下,可实时对茶叶进行出料,工业化程度高,控制方便,茶叶定型质量好,本发明结构简单,制作方便,实用性强。

附图说明

附图1是本发明的结构示意图;

附图2是本发明中圆筒的位置关系图;

附图3是本发明中圆筒的剖视图;

附图4是本发明的应用示意图;

附图5是本发明中可移动送料装置结构示意图;

附图6是本发明中可移动送料装置结构的导轨截面示意图。

具体实施方式

本发明的实施例:

一种茶叶的定型机的制作方法,该方法采用圆筒作为定型机的主体,在圆筒内设置至少2螺纹状的挡板,在圆筒一端中央设置进料口,可移动式送料装置设置在进料口处,在进料口周围对称设置出料装置,实现圆筒在顺时针转动时完成出料工序,圆筒在逆时针转动时完成进料并定型工序。

其中该可移动式送料装置包括导轨,横截面为“U”型结构的导料板顶端采用挡板封闭,在导料板底部设置竖直的支撑杆,该支撑杆与导料板的导流方向形成一个锐角夹角,支撑杆在导轨面上移动使得导料板的出料口与圆筒的进料口对应,在导轨上设置横截面为“凸”字结构的导槽,在支撑杆底部设置与支撑杆垂直的移动板,移动板插入导槽内实现支撑杆在导轨上定向移动。

而出料装置包括矩形通孔,在矩形通孔的边界一设置弧状引流板,且该引流板以圆筒中心线呈螺旋状深入圆筒内,在矩形通孔的边界二和边界三上设置侧挡板,弧状引流板、侧挡板和与边界四接壤的圆筒侧面围城一个四边密封且前后贯通的管状结构,该引流板的导流方向与挡板的导流方向一致。

根据上述方法所形成的一种茶叶的定型机,如附图所示,包括圆筒1在圆筒1内设置至少2螺纹状的挡板2,在圆筒1一端中央设置进料口3,可移动式送料装置4设置在进料口3处,在进料口3周围对称设置出料装置5。

其中该可移动式送料装置4包括导轨6和导料板7,其中横截面为“U”型结构的导料板7顶端采用挡板8封闭,在导料板7底部设置竖直的支撑杆9,该支撑杆9与导料板7的导流方向形成一个锐角夹角,支撑杆9安装在导轨6面实现移动使得导料板7的出料口与圆筒1的进料口3对应,在导轨6上设置横截面为“凸”字结构的导槽10,在支撑杆9底部设置与支撑杆9垂直的移动板11,移动板11插入导槽10内实现支撑杆9在导轨6上定向移动。

而出料装置5包括矩形通孔12,在矩形通孔12的边界一13设置弧状引流板14,且该引流板14以圆筒1中心线呈螺旋状深入圆筒1内,在矩形通孔12的边界二15和边界三16上设置侧挡板17,弧状引流板14、侧挡板17和与边界四18接壤的圆筒1侧面围城一个四边密封且前后贯通的管状结构该,引流板14的导流方向与挡板2的导流方向一致。

根据上述方法所形成的一种茶叶定型机的出料装置,如附图所示,包括矩形通孔12,其特征在于:该矩形通孔12均匀设置在圆筒1的进料口3四周,在圆筒1内设置至少2条螺旋状的挡板2,在矩形通孔12的边界一13设置弧状引流板14,且该引流板14以圆筒1中心线呈螺旋状深入圆筒1内,在矩形通孔12的边界二15和边界三16上设置侧挡板17,弧状引流板14、侧挡板17和与边界四18接壤的圆筒1侧面围城一个四边密封且前后贯通的管状结构,该引流板14的导流方向与挡板2的导流方向一致。

上述实施例只为说明本发明的技术构思及特点,其目的在于让熟悉此项技术的人士能够了解本发明的内容并加以实施,并不能以此为限制本发明的保护范围,凡根据本发明精神实质所作的等同变化或修饰,都应涵盖在本发明的保护范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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